BIGAMY

bigamy

n. 重婚(罪) 行为人在第一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愿、自觉地缔结第二次婚姻的行为。即是指一个男子同时有两个生存的妻子或一个妇女同时有两个生存的丈夫的情况。在美国,如果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已婚者缔结或将要缔结另一次婚姻的行为是轻罪重婚罪:1行为人确信前配偶已死亡的;2行为人已连续5年同前配偶完全分居并不知其仍生存的;3法庭已作出判决意欲终止前不合格婚姻或宣布其无效,但行为人不知该判决是无效的;4行为人有充分理由认为他有法定权利再婚的。在美国的某些司法管辖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同居行为也被认为是重婚罪。重婚罪最初作为教会法上的犯罪而于1603年被列为死刑重罪。如果第一次婚姻在法律上是无效的话,则不构成犯罪。如今,在教会法中,一个教士连续同两个妻子结婚便意味着是一种犯罪。在第一个妻子死后与第二个妻子结婚或与寡妇结婚均为犯罪,将被取消神职人员特权〔benefit of clergy〕。在英国,未婚行为人明知对方已婚而与其结婚的行为,亦构成重婚罪,以二级主犯惩罚。被指控犯重婚罪的人的配偶可以不经被指控人的同意被传唤作为证人,但是,对于这种证人,在其宣誓作证前应被告知其作证行为不应受到强迫。因此,第一个「妻子」或「丈夫」是不被强迫作证的证人。当第一次婚姻被证实时,第二个「妻子」或「丈夫」为被迫作证的证人。在英国,如果重婚者中一方的属人法允许多配偶制,并且该人已在其定居的国家多次婚配,这种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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