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urt baron

court baron

〈英〉庄园法庭;采邑民事法庭 附属于每一个采邑或庄园〔manor〕,并与之不可分割的法庭,属非存卷法庭。其职能主要是为了使由采邑领主所规定的义务得以履行,税收得以征收,并且审理标的额不超过40先令的债务和损害赔偿纠纷。通常与采邑刑事法庭〔court leet〕同时开庭,每年举行一次。法庭由领主的管家〔steward〕主持,由对领主负有参加庄园法庭义务的自由土地保有人〔freehold tenants〕充任封臣裁判官〔suitor〕,实质就是法官,管家实际上只是记录人、主持人而不是法官。领主和管家都无权判处罚款〔fine〕或监禁〔imprison〕,判决是以庄园法庭的名义作出的。庄园法庭有两种类型,包括管辖自由土地保有人的封臣法庭〔court baron for freeholders〕和管辖公簿土地保有人〔copyholders〕的习惯法庭〔customary court; customary court baron〕,习惯法庭是由领主或其管家作为法官,公簿土地保有人作为当事人,它的职能是处理所有关于公簿土地保有人之间权利的事宜,特别是公簿土地〔copyhold land〕的转让事宜。1867年《郡法院法》〔County Courts Act〕实际已将庄园法庭废止。 (→homage; hundred court; manor; presentment; roll; copyhold)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资深译员Lynn,知名国际商学院金融专业,专注翻译各种与贷款人责任及其他银行业与金融机构诉讼有关的法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