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quity for a settlement

equity for a settlement

妻子按衡平法享有的财产 亦称wife’s equity。英国在1882年《已婚妇女财产法》〔Married Women’s Property Act〕以前,丈夫有权以妻子的名义享有她依法取得的财产,而在1873-1875年的《司法组织法》〔Judicature Acts〕以前,他是不能通过普通法诉讼取得这种权利的。如果由于丈夫起诉要求享有这些财产,或是妻子要求实现其衡平法上的权利,引起衡平法院的介入,则丈夫只能取得其中的部分财产,即扣除妻子按衡平法应享有的财产之后所余之财产。换言之,除非妻子明确表示放弃她按衡平法享有此项财产的权利,衡平法院将考虑他们之间的婚姻状况而决定丈夫能取得多少财产。通常的做法是将财产的一半授予妻子,另一半由丈夫取得,但有时妻子取得的比例会高些。如果丈夫已破产或抛弃了妻子、或因与他人有通奸行为而造成婚姻关系解除,也可将全部财产都授予妻子。在1882年法律之后,该词已失去意义,因为在那以后妻子可以占有和支配归自己所有的全部财产 。(→equity to a settlement)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资深译员Jenny,国内名牌大学法律英语专业,专注翻译各种与重组、破产及重整有关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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