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ankalmo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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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自由教役保有 撒克逊时代遗留下来的一种土地保有方式,也是教会作为土地保有人的两种保有方式之一,与限定教役保有〔tenure by divine service〕相对。按照该保有方式,教会法人〔religious corporation〕及其继承者永久保有捐赠者〔donor〕的土地时,免于向领主承担除三项基本役务〔trinoda necessitas〕和《公祷书》〔Book of Common Prayer〕规定的宗教役务〔divine service〕以外的一切役务。但若其违背所承担的役务,领主不能扣押其动产,只能向教区长或教会巡督〔visitor〕提出控告。此外,在12-13世纪,以该方式保有的土地专属教会法院管辖。在1660年之前,该保有方式已基本废弃。在1925年《地产管理法》〔Administration of Estates Act〕生效后,这一保有方式即转化为普通自由农役保有〔common free soc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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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翻译Wayne,毕业于一所培养最顶级翻译人才的语言学院,专注翻译各类与调查、政府执法和白领刑事辩护有关的法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