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storical jurisprudence

historical jurisprudence

历史法学 指将法律主要视作一个历史发展过程的学术思潮,它认为法律的发展并不是一个有意识的立法过程,而是与传统、习俗、民族精神等因素紧密相连。历史法学的代表人物有:德国的胡果〔Hugo〕、普赫塔〔Puchta〕、萨维尼〔Savigny〕、艾希霍恩〔Eichhorn〕等,英国的梅因〔Maine〕等。其实孟德斯鸠〔Montesquieu〕很早就揭示法律与其它自然和社会因素之间的关系,这其中就包括了「民族精神」。但历史法学的兴起还是源于对18世纪理性主义思潮和自然法学的反对,尤其是对法国大革命抛弃一切传统的批判,以及由此产生的对过去的一种浪漫主义的回归。埃德蒙·伯克〔Edmund Burke〕最先提出了历史法学的主要观点,他宣称,法律只能是渐进和有机发展的结果。在德国,历史法学产生于编纂统一的德国民法典的争论过程中,萨维尼在与以蒂堡为首的法典编纂派的争论中形成了自己的历史法学思想体系。历史法学的兴起引起了德国法学界对传统的罗马法和日耳曼法的深入研究,并提高了日耳曼法的影响。19世纪后期,历史法学渐渐摆脱了从产生时便带有的极其浓厚的政治因素而臻于学术化,法律史学即产生于这个时期。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译者Natalie,在一家西班牙律师事务所的北京办公室担任全职法律翻译,擅长翻译涉及医疗健康领域的法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