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DICTMENT

indictment

n. 大陪审团起诉书;公诉书 指控刑事犯罪的正式书面文件,原先由大陪审团经宣誓向法院提出。1933年英格兰部分废除了大陪审团。大陪审团被废除之前,如果发现有刑事犯罪,需先向大陪审团提出申请公诉书〔bill of indictment〕,大陪审团对支持指控的证人进行询问,如果大陪审团的多数成员认为犯罪已得到充分证明,应将犯罪人交付法庭审判,即在申请公诉书上签署「准予起诉」〔True bill〕,则公诉书获得批准,犯罪人处于被起诉的地位,并将被安排传讯〔arraignment〕;如果大陪审团的多数成员认为犯罪未得到充分的证明,即在申请公诉书上签署「不予起诉」〔No true bill; Not a true bill; Not found〕,并将被控告人释放。从前在普通法上,大陪审团起诉书用于对叛国罪〔treasons〕、重罪〔felonies〕、包庇叛国罪或包庇重罪的犯罪〔misprisions of either〕和具有公共性质的轻罪〔misdemeanours of a public nature〕提起控诉,现在,公诉书只适用于应由小陪审团审判的严重犯罪〔serious crime〕,对应由具有简易裁判权〔summary jurisdiction〕的法院专属管辖的其他罪行不适用。在英格兰以女王的名义,在苏格兰则以总检察长〔Lord Advocate〕的名义提出。目前,在英格兰,申请公诉书只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可以提出:1预审治安法官已决定将受指控人移交法院审判;2依高等法院法官的指令或经高等法院法官同意。申请公诉书应提交给刑事法院的有关官员,如果符合法定要求,经该官员签署即成为正式的公诉书。在美国,该词依然指由大陪审团提出的刑事起诉书,区别于由检察官提出的起诉书〔information〕。大陪审团起诉书通常适用于对重罪的起诉,如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即规定,对可能判处死刑的犯罪和其他不名誉犯罪〔infamous crimes〕案件应依大陪审团起诉书进行审判。有的州规定对所有的重罪都须以大陪审团起诉书起诉,而有的州则一般允许以检察官起诉书对重罪案件提起控诉。通常在须以大陪审团起诉书起诉时,先由检察官向大陪审团提出申请公诉书〔bill of indictment〕,如果大陪审团经过审查认为有足够的证据支持指控,并应将犯罪人交付审判,即在申请公诉书上签署「准予起诉」〔true bill〕的字样来批准起诉,否则即签署「不予起诉」〔no true bill; not a true bill; not found〕。如果是大陪审团自己发现某犯罪行为,并主动提出的起诉书,有时也称作大陪审团的起诉报告〔grand jury original或present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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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语律师Jason,国内知名法学院国际贸易专业,擅长翻译各类与出口管制、经济制裁及海关相关的法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