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院

House of Lords/H.L.

House of Lords/H.L. 〈英〉上议院;上院;贵族院 英国议会上议院自中世纪早期产生以来就由神职贵族〔Lords Spiritual〕和世俗贵族〔Lords Temporal〕组成。大不列颠或联合王国所有世袭贵族爵位保有者一直有权作议员,成为议员的贵族必须达到21岁,但外国人、破产者、精神病人或者由于叛国罪或重罪而被剥夺资格的人不能充当议员。1876年英国又产生了司法终身贵族〔judicial life peers〕,即常任上诉法官〔Lords of Appeal in Ordinary〕。自1958年起男女一般皆可被授予贵族爵位。1985年英上议院的组成是:26名大主教〔archbishops〕和主教〔bishops〕、726名世袭贵族〔peers by succession〕(其中有18位女性)、30名初始册封的世袭贵族〔hereditary peers of first creation〕、345名终身贵族〔life peers〕(其中有48位女性)以及20名常任上诉法官。上议院中所有世俗议员都是终身议员,但大主教和主教大约在70岁时退休。上议院实行议员不愿开会即可缺席不到的制度,开会的法定人数仅为3人,通过议案的法定人数也仅为30人。议员不领取薪水,但可以领取一定数额的活动经费。1911年以前,上议院除了受下议院财政特权限制外,拥有不受限制的权力,但1911年的《议会法》〔Parliament Act〕废除了上议院否决「财政筹款法案」〔money bills〕的权力,并规定一般的公法案若由下议院三次会议连续通过并经过两年后,即自动成为法律;1949年的《议会法》则将三次会议减为两次,两年时间减为一年。英上议院主要职能有:1作为最高上诉法院,享有司法职能,既是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民事案件的最终上诉法院,也是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刑事案件的最终上诉法院。2作为公共事务的辩论讲坛。此项工作占用上议院全部开会时间的五分之一,特别是星期三。3修订下议院提出的公法案。此项工作占用上议院全部时间的三分之一,为各项职能耗用时间之首。4创议公共立法〔public legislation〕,包括政府法案,特别是那些与党派争论无关的技术性法案以及有关法律改革的法案。5审议委任立法。上议院对此享有全部权力。对议案的技术性审查由联合委员会负责。6监督行政部门的各项活动。7审查私法案〔private legislation〕。对此上议院与下议院具有同等的权力和任务。8建立特别委员会〔select committees〕。直到19世纪,上议院与下议院的工作程序在许多方面都是相似的,但自那以后,它们开始分道扬镳。不过上议院的工作程序并没有发生剧烈变化。相对而言,上议院议事规则较少,它的活动规则规定在《议事规则指南》〔Companion to Standing Orders〕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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