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权

charging lien

charging lien (1)优先权 指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设立的一种担保,但该财产仍为债务人占有。 (2)律师费优先权 指律师就其为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供服务而对当事人因此所获得的判决享有优先权,以担保其律师费或由此而支出的费用获得支付。这种与判决相关的优先权不同于另一种以扣留当事人金钱、文件或财产为手段的律师费留置权〔retaining lien〕。 (→attorney’s li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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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en

lien n. 留置权;优先权 债权人在债务人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一种担保权益,一般至债务清偿时止,债务人如逾期未清偿,债权人可通过变卖留置物等法定程序优先受偿。留置权与抵押权的区别在于抵押权对债的起因并不重要,抵押物可以为任何债务清偿提供担保,而留置权中的留置物只能是当事人双方交易的对象。如承揽人只能对定作加工物行使留置权。留置权可因当事人间协议或根据特定法律关系,由法律推断或规定产生,后者有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上的留置权之分。在普通法上,留置权表现为债权人合法占有留置物,如承运人占有所承运的货物,在托运人未付清运费前可留置货物不给予提取,故也称「占有性留置权」〔possessory lien〕。占有性留置权因债权人放弃留置物的占有而丧失。衡平法和制定法上的留置权不限于留置物必须在债权人占有之下。优先权〔charging lien〕即属财物不在债权人占有下,债权人请求法院就该财物具有优先受偿权。海商法中的「船舶优先权」〔maritime lien〕,其中有的具有占有性,有的则不在债权人占有下,如船舶碰撞中对有过错船舶要求财产赔偿优先受偿权。债权人通常仅能就留置物所涉及的特定债务行使留置权,即行使特定留置权〔particular lien〕,法律一般并不支持债权人对债务人先前所欠的其它类似债务也一并行使留置权,即行使概括留置权〔general lien〕。法律允许的概括留置权仅存在于习惯上有此先例的某些特定行业,如律师、银行、旅馆、码头和代理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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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ference

preference n. 优先权 1诸如:优先受偿权,破产时部分债权人享有的全部或部分债权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认购权,公司股东依其原持股比例优先认购公司新发行股份的权利〔preemptive right〕等。2此词常与另一词「priority」混用;法律可以认定preference为可撤销,而priority则总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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