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

mark

mark n. (1)(旧时欧洲大陆的)金银重量单位 (2)马克 德国、芬兰等国的货币单位。 (3)(文盲在法律文件上代替签名的)画押 (4)标签;商标(→trademark) (5)服务标志(→servicemark) (6)特征;标记 (7)(古)马尔克公社;马尔克公社土地 在早期条顿法律和英国法律中的一种村落共同体,是当时最基层的政治组织;也指这种村落共同体所共同所有的土地;这些共同体相互联合可以组成更高一级的组织,即百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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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demark

trademark n. 商标 指产品的制造商或销售商用以表示产品来源、将其与他人的产品相区别的文字或图形标志。此为狭义的、亦是最常用的商标含义。在广义上,该词还可以泛指表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任何形式,包括产品商标、服务商标〔service marks〕、集体商标〔collective marks〕、证明商标〔certification marks〕、商号〔trade names〕和商品外观装潢〔trade dress〕。有时即以「mark」一词表示其广义。商标最初是以普通法进行保护,只要该标识与特定的个人或组织所生产、拣选或销售的商品相联系且具有显着性,则无须注册即受普通法保护。英国在1875年《商标注册法》〔Trade Marks Registration Act〕后,规定注册商标由商标法保护,未注册商标则由普通法上的假冒商品之诉〔passing off 〕进行保护。该法后为1938年《商标法》〔Trade Marks Acts〕所取代。在英国,商标注册由专利、外观设计与商标总局局长〔Comptroller-General of Patents, Designs and Trade Marks〕负责。商标注册簿分甲、乙两部,在甲部注册的商标具有独占性和可转让性,在受到侵权时可获得制定法上的救济。商标在乙部注册,则只是其权利人享有独占性使用该商标的初步证据,被告在受到侵权指控时可以其使用未导致商品来源发生混淆为由予以抗辩。在甲部注册的商标,经过7年后,则成为无可争议的〔conclusive〕商标。当然,可以在甲部注册的商标须具备法律规定的较高的显着性,诸如该商标为公司或个人的独特名称、具有独创性的词汇、未直接指示商品的特征或性质等。在美国,规定商标注册与保护的联邦制定法是1946年的《兰哈姆法》〔Lanham Act〕。商标获得联邦保护的条件是:1具有显着性;2与市场上实际销售的某一产品相联系;3已在联邦专利与商标局〔U.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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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and

brand n. (1)商标 用以区别确定商品或服务的文字、标记、符号、设计图样、专业术语或以上各种称谓的组合。商标可以是语声的,也可以是可视的。 (2)烙印 古时烙在犯人身上的印记,现在可视为一种耻辱。 (3)火把 v. (4)打烙印;作标记 (5)(通过口头或书面文字的形式)污辱他人;给他人抹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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