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审法庭

quarter sessions

quarter sessions 〈英〉季审法庭 指郡的全体治安法官聚集一起处理事务而组成的法庭。一年四次,按季举行,必要时可以增加开庭次数。在各郡,季审法庭由本郡的治安法官组成,由一名主席主持,通常会有一名或多名副主席,有资格担任主席的包括高等法院法官、郡法院法官、特定自治市〔borough〕的记录法官等。当主席具备法律上的资格时,季审法庭的管辖权会更大。在具有单独的季审法庭的自治市,季审法庭由记录法官〔Recorder〕主持,他是一名出庭律师,定期到该自治市主持开庭,但仍可继续作为律师执业。季审法庭对所有的公诉罪〔indictable offences〕具有初审刑事管辖权(制定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并有权对治安法院定罪后送交其量刑的犯罪人予以量刑,有权受理对治安法院的判决不服提出的上诉。在民事管辖权方面,季审法庭只对制定法规定的少数事项有初审管辖权,对有关亲子确认令〔bastardy order〕及制定法规定的其他事项具有广泛的上诉审管辖权。根据1971年的《法院法》〔Courts Act〕,季审法庭从1972年1月1日起被废除,其法律事务管辖权转由刑事法院〔crown court〕行使,其行政职能转归地方当局。在苏格兰,季审法庭由被任命的治安法官按季举行开庭,以审查特别治安法庭或小治安法庭〔special or petty sessions〕作出的刑事判决。但它在实践中被长期弃用,现已被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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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 of Quarter Sessions

Court of Quarter Sessions 〈英〉季审法庭 季审法庭属存卷法庭,存在历史较长。自1363年以来,根据法令的规定,一年开庭4次。在各郡由全体治安法官出席,而在自治市,则由一名记录法官〔recorder〕组成独立的季审法庭。季审法庭过去在理论上享有对各种轻微的违法案件——除伪造罪和伪证罪之外——和各种重罪等案件的管辖权,而且还是小治安法庭〔petty sessions〕的上诉法院。但在实际中,季审法庭将重大案件移送到巡回法庭。1972年,季审法庭被撤销,其管辖权转到刑事法院,行政职能则归入地方当局。 (→quarter se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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