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资格

disability

disability n. (1)无能力;无资格 指在法律上缺乏实施行为或享有某些利益的能力,诸如无能力提起诉讼、缔结婚姻或转让财产。导致当事人无能力的原因可能是不足法定年龄、精神缺陷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等。与其相对应的概念是豁免〔immunity〕。它可以分为一般无能力〔general disability〕与特殊无能力〔special disability〕,前者指缺乏从事所有行为的能力,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即为殊例,其不能缔约或转让财产。在古代,罪犯不能就其自己的权利提起诉讼。后者是指缺乏从事特定行为的能力或暂时无能力,例如某人无权签订某一种类的合同。它也可以分为本人无能力〔personal disability〕与绝对无能力〔absolute disability〕,后一种情况除使当事人本人无能力外,尚及于其后代或继承人,例如,在以前,某人若构成叛国罪或其他重罪,则其继承人不得主张继承非限嗣继承地产。 (2)残疾;伤残 在有关劳工赔偿法上,伤残是由以下两个条件综合构成的:1实际上无法从事僱佣工作并由此而失去工资;2身体受到损害。基于社会保障利益之目的,该词在制定法上的定义则须符合三个条件:1发生医学上可确定的肉体或精神损害,该损害将导致死亡或在很长时期或不确定期间内持续存在;2缺乏从事任何可获得实质性收入的僱佣工作的能力;3该无能力系由前述损害所致。 (→capacity; civil disabilities; incapacity; incompete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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