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责任

vicarious liability

vicarious liability (1) (刑法)替代责任 一个人即使没有过错,因其特殊地位,也要为他人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通常适用于僱主对僱员的行为承担责任。该原则仅存在于制定法之中。但被告人可提出以下辩护理由,否定其责任:1僱员行为非僱佣范围内的行为;2不受被告人控制的其他人的行为;3被告人已尽应有的努力令僱员遵守法律,可僱员仍未经其同意而实施的犯罪行为。 (2)替代责任;转承责任;僱主责任 指基于当事人之间具有的某种关系,而由处于管理地位的一方当事人对处于从属地位的另一方当事人的可诉行为承担责任。它是因他人行为而致的间接的法律责任,它是「僱主负责」〔respondeat superior〕、「经由他人所为与本人亲自所为无异」〔qui facit per alium facit per se〕等法律格言的体现。例如,僱主对于僱员所实施的不法行为承担责任,只要后者是在受雇时间内实施的,但如果后者是在受雇时间以外实施上述行为的,则僱主并不对此承担责任。僱主对于其僱用的独立承包人〔independent contractor〕的不法行为一般也不承担责任。此外,本人对于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的行为承担替代责任。 (→respondeat superi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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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carious responsibility

vicarious responsibility 替代责任 指被代理人对其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英国法律往往将代理人的知情也视作被代理人的知情,在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欺诈行为不知情时,虽然他在普通法上并不为代理人的欺诈性陈述承担该责任,却仍可依1967年《虚假陈述法》〔Misrepresentation Act〕而认为被代理人应承担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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