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justice

justice n. (1)正义;公平 一种被普遍认为适用法律原则于事实所应达到之目标的道德价值,是衡量和评价法律及某种行为正确性的标准。它的含义非常复杂,几千年来也一直处于争论和变化之中,但它最基本的意思还是恰当地实施法律,给予某人以应得的东西,以及对纠纷一贯地、连续地作出类似的处理等。常见的分类有交换正义〔commutative justice〕、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和社会正义〔social justice〕等。 (→commutative justice; distributive justice; social justice) (2)法官 1在美国,该词指联邦和州最高法院的法官,也指上诉法院的法官。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和大部分州最高法院都由一位首席法官〔chief justice〕和若干位法官〔associate justice〕组成。2在英格兰,1873年以前,该词指王座法庭和民诉法庭的法官,此后高等法院中的那些常任法官〔puisne judges〕也用该词来称呼。另外,一些最低级的司法官员也有用该词来表示的,如治安法官〔justice of the peace〕等。3在古代文献中,多用justitia一词表示普通法法庭的法官,而教会法院及其它法院的法官则用judex来表示,后来justice就成为了judex一词的翻译,表示普通法法庭的法官,但也有人认为justice一词来源于justiciarius。 (→associate justices) (3)(封建法)司法管辖权 指封建时代领主所主张的对民事和刑事案件的管辖权,有高级司法管辖权〔high justice〕和低级司法管辖权〔low justice〕之分。 (→high justice; low 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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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ge

judge n. 法官 根据法律在法院审理和裁决案件、行使司法权的司法官员。英格兰的法官体系等级森严,而且许多法官可以流动。按照等级由高到低,英格兰的法官可分为以下几类:1御前大臣(也称大法官〔Lord Chancellor〕),为英格兰首席法律官员,同时身兼内阁成员及上议院议长;2皇家首席大法官〔Lord Chief Justice,简称为LCJ〕,为上诉法院刑事庭庭长,兼任高等法院王座庭的庭长;掌卷法官〔Master of the Rolls〕,简称「MR」,即上诉法院民事庭庭长;3上议院常任上诉法官〔Lords of Appeal in Ordinary〕,简称为Lord;4上诉法院法官〔Lord Justices of Appeal〕,简称为LJ;5高等法院法官〔High Court Judge〕,简称为J,有时也被称为普通法官〔Puisne Judge〕;高等法院设三个分庭,其中王座庭由皇家首席大法官主持,衡平庭由副大法官〔Vice-Chancellor,简称V-C〕主持,家事庭由家事庭庭长〔President of the Family Division〕主持;6巡回法官〔Circuit Judges〕,可在刑事法院和郡法院审理案件;7记录法官〔Recorders〕,可在刑事法院和郡法院审理案件;8地区法官〔District Judges〕,旧称「District Registrars」,可在郡法院审理某些案件;9治安法官〔Magistrates〕,又分为两种,一种是领薪治安法官〔Stipendiary Magistrates〕,从有经验的出庭律师或事务律师中选任;另一种是非职业治安法官〔Lay Magistrates〕,也称「Justices of the Peace」,不领薪,从无法律专业知识的普通人中选任。英国的法官通常都从有一定执业经验的出庭律师中选任,如具有10年以上执业经验的出庭律师才有可能被任命为高等法院法官,但事务律师有可能被任命为记录法官,以后还可升任巡回法官。高等法院法官以及更高级别的法官只有经过议会两院的同意方可被免职。美国宪法中没有规定法官的资格,也没有规定法官必须从律师中产生,但事实上所有联邦法官及最高法院大法官大都是律师界人物;而且美国的法官都固定配属于某个法院,这一点与英国的法官可以在不同法院间流动不同。在法官的产生上,美国存在任命制和选举制两种形式,即联邦的法官是任命的,各州法官通常是选举的,但也有某些州的法官由州立法机关或州议长任命。联邦法官一般均为终身职,除因「行为不端」等受国会弹劾外,不得免职。judge与justice在少数情况下可作为同义词互换使用,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Justices of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在宪法中即被称为最高法院法官〔Judges of the Supreme Court〕。但作为一般规则来说,这两个词是不完全相同的,对法官的通称是judge,并且它包括了justice,但在一般语境中,justice不包括judge。在美国,对某一司法区中最高审级的法官通常称为justice,而对初审和中间上诉审的法官称为judge(但也有少数州例外,如纽约州初审法院的法官称justice,而上诉审法官称judge;在得克萨斯州,中间上诉法院的法官称justice,而在初审法院及最高审级的刑事法院,即刑事上诉法院中的法官称judge)。不过这种区分也不是绝对的,在具体情况下究竟使用哪一个词并不存在统一的依据,多数是因袭长期的或地方上的习惯,或由于宪法或制定法的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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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abini

scabini (欧洲古法) (1)法官;陪审员 法庭中由伯爵保有的职位。 (2)伯爵助手 (3)法官 法兰克人中经遴选出的终身保有职位的官职。 (4)法官 日耳曼一些部落对德高望重的法官的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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