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免

dispensation

dispensation n. (1)(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的)特许;(为法律所规定行为的)特免 在美国,除了立法机关,其他任何机构无权授予特许权或特免权。 (2)(教会法)特许权指授权者对一普遍禁止的行为加以认可。罗马天主教最初只为了教会整体的利益才授予与教规相违的特许权,但后来也可为了个人的利益这么做。原则上制定教规的机构和它的上级机构可以颁发对该教规的特许权,但最终权力归属教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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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vilege

privilege n. 特权;特惠;特免 含义不确定的法律用语,最常用于指当事人依法享有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自由,常被误拼作priviledge。其主要含义为:1泛指法律赋予某人或某类人的特别权利或豁免,有的特权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剥夺,此为绝对特权〔absolute privilege〕,有的特权只在特定情形下享有或在特定情形下可剥夺,此为限制性特权〔qualified privilege〕或附条件特权〔conditional privilege〕;2一种肯定性答辩〔affirmative defense〕,指被告至少部分肯定了所指控的行为,但主张自己的行为为法律所授权或许可。尤指在侵权行为法中,特定的情势为故意的侵权行为提供了正当的理由,如在正当防卫中运用合理暴力而不构成殴击罪〔battery〕的权利、议员在议会讨论中及涉案人员在法院中的言论自由而免予被诉诽谤〔defamation〕的权利;3一项证据规则,赋予证人不泄露所问事实的自由,或防止在法院泄露特定信息的权利。此类特权的赋予通常意在保护信任关系,如律师与委托人之间或夫妻之间的关系,或是保护重要的公共职能。在美国,一些证据方面的特权是以宪法的规定为基础,但这类特权所涉及的数量、范围乃至名目在各州则互不相同;4(大陆法)由债务性质所生的债权人特权,其可优先于同一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受偿;5 (=hat mo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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