纹章

armorial bearings

armorial bearings 纹章;盾徽 古时刻于骑士盾牌及铠甲之上的一种图案、徽章等纹章性标志,现仅作为一种独特的人身性标记而存在。贵族有权佩带纹章,最低一级有此权利的贵族是绅士〔gentry〕,而贵族等级的区别也源自祖上传下的纹章的差别。纹章的佩带由从各主要欧洲国家发展起来的纹章法来调整,在现代,纹章已经普遍地授予公共及地方管理机构、法人组织和个人,而即使在以前,也很难阻止民众采用纹章图案。所有被授权可以佩带纹章的人可以在纹章院〔College of Heralds〕付费对其家系族谱进行登记。在英格兰和爱尔兰,佩带纹章是一种世袭权利,而这种权利的证明则需要有纹章院的登记或是授权证书。很久以来,授与纹章佩带权及规范与此相关事务的权利都由皇家纹章官〔King of Arms〕享有,后者在其职权范围内代表国王,但从17世纪开始,行使该权利需要得到王室典礼官〔Earl Marshal〕的授权,而这种授权体制则是为了回应某申请纹章权者的提议而设立的。对未经授权使用纹章而提出的控诉由王室骑士法庭〔Court of Chivalry〕受理,并可向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上诉,需要注意的是前者并非普通法法庭,而采用大陆法程序。英国1803年的一项法令规定要对纹章进行征税,该法于1869年被修改,所涉纹章范围有所扩大,而这种纹章税最终被1944年的《财税法》〔Finance Act〕所取消。在苏格兰,佩带纹章是一项从国王处保有的、可继承的无形财产权,授与纹章一直是王室特权的一部分,由苏格兰皇家纹章大臣〔Lord Lyon King of Arms〕代表国王行使。从540年起,一般由国王授权纹章大臣,再由后者正式授与申请人。1672年建立了苏格兰纹章登记公署〔Public Register of All Arms and Bearings in Scotland〕,依照法律,未经登记任何人都不得持有和使用纹章,有关纹章的管辖权由纹章大臣法庭〔Lyon Court〕享有,不服其裁决可向上议院上诉。 (→arms; herald; Heralds’ College; College of Arms; King-of-Arms; Earl Marshal; court of chivalry; Lord Lyon King of Arms; lyon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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