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e v. Wade

Roe v. Wade 〈美〉罗诉韦德案 1973年美国最高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项标志性的判决,宣布禁止堕胎的州刑法为违宪。最高法院认为,规定只有为了挽救母亲生命而进行的堕胎才能免除刑事责任的法律违反了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并且是对妇女的宪法性权利——隐私权(包括妇女终止妊娠的决定权)的无端侵犯。但最高法院同时指出,妇女选择在任何时间、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决定堕胎的权利并不是绝对的,各州在保护怀孕妇女的健康与潜在的人类生命方面具有法律上的利益。因此,在存在令人信服的利害关系的情况下,各州有权作出规定。对此,最高法院进一步指出,有关母亲的健康的令人信服的利害关系点是怀孕的头三个月半,在此之前,州不应干涉妇女和其医生决定终止妊娠;在此之后,州可以规定与怀孕妇女的健康相关的堕胎程序,例如实施堕胎手术医师的资格及相关设备等。州在有关潜在人类生命方面存在令人信服的利害关系点是胎儿的独立存活性,即胎儿能够脱离母体独立存活之时,这时大约是怀孕六个月的时间,州可以禁止除为保护母亲的生命或健康所必要之外的堕胎。罗诉韦德一案对美国的堕胎发生率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推动了「生命权利」〔Right-To-Life〕和反堕胎运动〔Anti-Abortion Movements〕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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