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坚合众国

United States

United States (1)美国;美利坚合众国 早在《独立宣言》〔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颁布数十年前已使用了此名称。1777年在北美13州宣布缔结邦联和永久联合成立邦联政府的《邦联条例》〔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的第1条明确把邦联的名称定为「美利坚合众国」〔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美国宪法除在序言中有一次使用「United States of America」作为表达外,其他各处均使用了「United States」这一用法。尽管在普通用法里「United States」这一名称是指国家这一整体,美国宪法也从更严格意义上使用它,意在把联邦与州的机构或活动区分开来,但在美国宪法第四条第四款的「保证条款」〔Guarantee Clause〕中,「United States」用来指美国国会和总统,而不包括法院。一个世纪前的美语中「美国」〔United States〕这个专有名词已不再有复数形式内涵了,这代表了一种变化,因为在此之前的50年中代表州权的各州自主独立主张正如日中天,所以甚至比1850年更早如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Federalist〕第15篇中用「the United States have」这种表达司空见惯。现在,当提及「United States」一词时若意指复数十分不符合美语的语言习惯。不过,有英国英语作家仍使用这种表达方法。 (2)国家联盟 权力、尊严和权威平等的数国在来自于主权国人民并由他们通过的宪法联合下所结成的联盟。 (3)依宪法而联合起来的州(国家)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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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on

union n. (1)工会 (2)联合;联盟 (3)〈美〉美利坚合众国 (4)〈英〉英格兰与苏格兰政府的合并;大不列颠与爱尔兰的政治联合 (5)〈英〉联合堂区 在济贫法〔poor law〕中,指有独立的济贫会〔board of guardians〕的所有堂区或联合堂区,其目的是为了实施济贫事务,1781年生效。联合堂区和联合济贫会〔poor law unions〕在1930-1934年被《济贫法》〔Poor Law Acts〕废弃,济贫法被1948年《国家救助法》〔National Assistance Act〕废弃。 (6) (教会法)(由两个以上圣职组成的一个)合并圣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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