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curator-fiscal

procurator-fiscal 〈苏格兰〉财务检察官;地方检察官 原是古代苏格兰的官员,是财务或财政方面的诉讼代理人〔procurator〕,在17世纪时被承认为郡法院的检察官〔prosecutor〕。直到1907年他们还是由郡长任命,但在18和19世纪中已逐渐上升为总检察长〔Lord Advocate〕的官员。现在的地方检察官由总检察长任命,应具有出庭律师或事务律师资格,除在部分偏远地区外,他们属于文职官员,且禁止其从事私人执业律师活动。现在苏格兰的每一郡法院所属地区设一名地方检察官,并配有助理和副手,他们的主要职责是侦查刑事犯罪、预先询问证人,就起诉方式取得总检察长和王室法律顾问〔Crown Counsel〕的指示,在郡法院和地区法院提起公诉,调查突发性且可疑的死亡事件(在苏格兰没有验尸官〔coroner〕)等。此外,他们还替财政部门收取在他们起诉的案件中对当事人判处的罚金。作为公诉人,他们享有许多特权以及在恶意控告〔malicious prosecution〕之诉中的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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