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rnational dispute

international dispute 国际争端 国家或其它国际法主体之间关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论点不一致、法律上的见解或利益的矛盾对立,系国际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在国际法理论上,国际争端依其性质被分为法律性质的争端和政治性质的争端:前者争端当事方的要求和论据是以国际法所承认的理由为根据,可通过法律方法予以解决,又称为可裁判的争端〔justiciable dispute〕;后者基于当事方政治利益的冲突而发生,不涉及或不直接涉及法律问题,不能或不宜通过法律方法解决,而需通过政治外交途径解决,又称为不可裁判的争端〔nonjusticiable dispute〕。但在实践中,由于导致国际争端的原因往往很复杂,对某一争端作上述严格的划分是困难的。因此,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也没有固定模式。传统国际法把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分为强制性和非强制性两类:前者主要包括反报〔retortion〕、报复〔reprisals〕、平时封锁〔pacific blockade〕、干涉〔intervention〕,乃至战争或非战争使用武力;后者又分为政治方法和法律方法,政治方法包括谈判、斡旋〔good office〕、调停〔mediation〕、和解〔conciliation〕及国际调查〔investigation〕,法律方法包括国际仲裁和司法解决。现代国际法确立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及其他非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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