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 and religion

law and religion 法律与宗教 宗教是指对控制自然和人类生活进程的超自然力的信仰,它包括信念、宗教信条、礼拜和宗教仪式等。自原始时期起,宗教信仰和行为就广布于人类活动中,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许多古代的法律是完全世俗的,但也有诸多实例表明神职人员、立法者和法官的职能是相互重叠的。法律源于习惯,而很多习惯是依靠宗教来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的。当成文的法律被认为体现了神意而传达给民众时,它实质上是宗教的一部分,而它的神圣性也达到了顶点。相应地,对社会的犯罪被解释为对神的冒犯,古代的神明裁判依据的就是这一理念。在某些情况下,神启〔religious revelations〕和宗教典籍〔sacred writings〕也包括了规范世俗行为的规则。如基督教的《摩西五经》〔Pentateuch〕,伊斯兰教的《可兰经》〔Koran〕。犹太法则包括了礼拜和仪式规则以及有关私人和社会人际交往的规则。在中世纪的西欧基督教世界里,宗教与世俗权力经常发生冲突,最着名的就是授职权〔investiture〕之争。教会与国家之间的长期冲突实质上是国民生活中宗教领域和法律领域的权力冲突。此外,宗教的观念和信仰——尤其是基督教的上帝观——强烈地影响了中世纪的自然法观念,神法〔God’s law〕、理性法〔law revealed by reason〕和自然法〔law determined by nature〕几近同一。随着宗教的不断发展和体制化,有时它们也发展出自己的、涉及到宗教以及世俗方面事务的法律体系,与世俗政权制定的法律共同分享对社会事务的控制权。如西欧的教会法〔canon law〕,在中世纪,它是每一个基督教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即使在宗教改革〔Reformation〕之后,教会法在婚姻、遗嘱等法律方面以及对法院的看法仍持续产生很大的影响。此外,在实施神权政治的国家,神职人员、宗教信条、教会的态度和教规通过法律的形式对社会起到主要的控制作用,如加尔文〔Calvin〕对日内瓦政权、清教主义〔Puritanism〕对英格兰、长老会〔Presbyterian Church〕对苏格兰的控制等。英格兰的宗教改革对法律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教皇的权威被议会至上的原则取代,亨利八世成为英格兰国教会〔Church of England〕的最高首脑。其结果是英格兰教会法即使在纯宗教事务上仍只是国家法的一部分,直至20世纪它对教会事务才有了事实上的独立立法权。在美国,政教分离直到《独立宣言》〔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发表之后才得以实现。基督教与《圣经》对西方法律的影响表现在五个方面:1影响了自然法理论;2直接为制定法提供了一些宗教准则或者一些宗教准则被直接地作为法律准则而被遵循;3强化了伦理准则,为普通法和制定法的规则提供了正当的依据;4在人道主义的方向上影响了法律,如强调个人价值,保护受扶养人和儿童以及强调生命的神圣;5确认和强调了对于道德准则的维持,如诚实、信用、公正等。基督教对法律最普遍的影响是在各种场合中的宣誓。作为控制社会的基本手段,宗教在19世纪的英国达到了鼎盛时期。及至现代,宗教受到无神论、不可知论等的冲击而影响式微。然而在世界的大部分地区和对大多数人而言,宗教与法律一起仍是控制社会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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