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NTH AMENDMENT

Ninth Amendment

Ninth Amendment 〈美〉美国宪法第九条修正案 该修正案具有某种神秘色彩。它规定美国宪法已列举的某些权利不得否认或轻视未被列举的权利。然而,无论是该修正案的语言还是其历史皆没有为其所要保护的权利性质提供任何暗示。尽管美国最高法院不曾单独以该修正案作为裁判的依据,但它在确立隐私权为一宪法权利上作用非凡。每年,都有人请求联邦法院认可新的「为人民所保留」的未被列举的权利,通常联邦司法机关皆拒绝视第九条修正案为宪法权利的独立源泉。不过联邦法院一直继续引用该修正案作为基本权利的次级源泉。1791年批准的第九条修正案是联邦主义者〔Federalists〕与反联邦主义者〔Anti-Federalists〕双方就美国宪法是否应纳入一个《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争议的产物。1787年美国缔造者〔Framers〕在最初所起草的宪法中并未包括《权利法案》。反联邦主义者认为宪法授予联邦政府太多的权力,因而反对批准宪法,主张藉《权利法案》作为反专制主义的另一制约机制;相反,该宪法却得到了联邦主义者的拥戴,因为他们认为对基本权利的任何列举既赘余且危险。首先,新联邦政府为有限政府,仅享有列举的权力〔enumerated powers〕,并无制定侵犯人们权利的法律的权力;其次,无法穷尽所有权利。《权利法案》中对某种权利的不列举有可能被解释为授予国会可以制定侵犯人们权利法律的权力。联邦主义者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和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皆持此种观点。赞同《权利法案》的反联邦主义者及其他人试图从三个方面消除联邦主义者的忧虑:1他们指出,即使没有《权利法案》,也存在美国宪法保障某些自由的事实,如宪法第一条禁止国会中止人身保护令〔writ of habeas corpus〕、通过公民《权利剥夺法案》〔Bills of Attainder〕和追溯既往的法律〔ex post facto laws〕。如果能在不危及其他未列举之自由的前提下列举这些自由,反联邦主义者推理其他自由可以为《权利法案》所保障。2尽管《权利法案》的支持者承认不可能列举每一项可想象的权利,但坚持这一障碍并不应阻止缔造者确立对某些必需之自由的宪法保护制度。3反联邦主义者主张若确实存在列举某些自由将危及其他自由的风险,那么应起草增加一项保护所有未被《权利法案》列举自由的宪法修正案。正是这一思想促成了第九条修正案。与《权利法案》的其他条款不同,第九条修正案不是缘起于英格兰法〔English law〕,它纯粹是美国宪法订立者的天才创造。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曾在1787年反对《权利法案》的麦迪逊,反在1789年第一届国会〔First Congress〕期间成为第九条修正案的主要缔造者。在重新考虑了反《权利法案》的主张后,麦氏说他现在已相信此种忧虑可以被消除,他认为列举特定权利在一定意义上可能并不会造成对其他未被列举权利的歧视,仍具一定的道理。然而,他告诫国会他一直努力通过起草他递交国会的第九条修正案来防止此种危险。现在的第九条修正案即是麦氏草案经国会审议和修改后的产物。然而,自该修正案批准以来的175年间,其一直处于休眠状态,除最高法院的少数大法官略及该修正案外,甚至没有人哪怕间接地暗示出它作为支持未被列举权利请求的根据。1958年最高法院大法官罗伯特·H.杰克逊〔Robert H. Jackson〕写道:为第九条修正案所保障的权利「依然是个谜」。不过,休眠的第九条修正案终于在1965年的格里斯沃尔德诉康涅狄格〔Griswold v. Connecticut〕一案中复甦。在该案中最高法院被请求审查康涅狄格〔Connecticut〕州一项禁止成年居民实行计划生育〔birth control〕以及阻止一个人支助他人违反该法的法律的合宪性。最高法院判决此法违宪,宣告了一项未为宪法明确列举的婚姻隐私权的存在。大法官威廉·O道格拉斯〔William O. Douglas〕撰写多数意见时拒绝接受司法机关只有义务实施为宪法明确列举的权利的思想。而第九条修正案则成为大法官阿瑟·戈德堡〔Arthur Goldberg〕附和意见〔concurring opinion〕中最引人注目之处,他认为该修正案的语言和历史表明制宪者希望法院以必须保障《权利法案》明确列举的那些自由的同等热情来保护那些未被列举的自由。但持反对意见的大法官们批评最高法院在该案中援引第九条修正案作为判决的基础,他们认为该修正案并未说明何种未被列举的权利为人民所保留,或者这些权利应如何被认定;同时该修正案也并未授权最高法院去实施这些权利。据此他们暗示出非民选的最高法院大法官在该案中已用他们自己主观的公正、自由和合理性代替了康涅狄格州立法机关中民选代表的智慧和经验。格里斯沃尔德案的判决是重开在宪法法理中第九条修正案正当作用的新起点,引发了各种争论。诸多联邦法院已裁决第九条修正案是司法解释的一个规则或者解释的指导,但却不是宪法权利的独立源泉。格里斯沃尔德案后,以未列举权利为基础的新型请求潮水般涌向联邦法院,然而几乎无例外,这些新型第九条修正案请求皆遭拒绝。这又导致某些学者得出该修正案可能又复归宪法休眠状态的结论。然而第九条修正案仍保持某种程度的生机。如在罗诉韦德〔Roe v. Wade〕一案中得克萨斯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District Court for the Northern District of Texas〕判决,规定禁止除挽救母亲生命之外其他所有堕胎的一项州法律违反了第九条修正案所保障的隐私权。最高法院维持了该判决。 (→Roe v. W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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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nth Amendment. The constitutional amendment, ratified with the Bill of Rights in 1791, providing that rights listed in the Constitution must not be construed in a way that denies or disparages unlisted rights, which are retained by the people. [Cases: Constitutional Law 82(2). C.J.S. Constitutional Law §§ 445–446, 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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