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lvage

salvage n. (1)抢救出的财物;挽回的损失;仍具有残值的废弃财产 火灾、沉船或其他事故后挽回的或残余的财产价值。 (2)残值 退废的固定资产或通过正常渠道不能出售的产品或商品作为次货或作为旧货或残料出售时的实际或预期价格,减去任何实际或预计的处理成本。 (3)(保险法)剩余财产 保险公司在偿付了损失赔偿金后占有所保财产出险后的剩余部分。保险公司也可以从请求赔偿金中扣除剩余财产的价值,而将该财产留给投保人。 (4)(海商法)海上救助 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在美国,还包括可用于从事州际贸易或对外贸易的一切河流、湖泊),对遇到危险的他人船舶、船具、货物及运费等海上财产或船上人员施以救助或协助救助而获得报酬的行为。海上救助制度是海商法中特有的制度,其目的是为了鼓励人们冒风险救助海上财产或人命以维护海上航行的安全。公元前的罗得海法〔lex Rhodia〕和中世纪的奥列隆海法〔lex Oleron〕及维斯比海法〔laws of Wisby〕对此制度均有规定。有效的海上救助必须具备三个要素:1必须存在实际海上风险(如倾覆、火灾、触礁、搁浅或遭到海盗袭击等),仅仅据主观臆想推测出来的未来可能存在的风险不能成为请求救助报酬的理由;2救助行为系出于自愿,而不是基于任何现存的职责或特殊的合同义务(如遇难船船员的救助义务和拖航合同中拖船的救助义务);3救助行为获得全部或部分成功,或至少对最后的安全做出了实质性贡献,此即「无效果-无报酬」原则。 (5)(海商法)海上救助报酬 海上救助提供者得在海上救助有效完成后,请求获救财产的所有权人或其他有关利益方支付救助报酬。由于救助海上人命是法定义务,因此单纯救助人命而未救助财产的救助人无权请求救助报酬,但该救助人有权从同一救助事件中其他救助财产的人所获得的救助报酬中取得合理的份额。救助人既救助人命又救助财产时,得请求通过增加财产救助的救助报酬来弥补人命救助的耗费。为鼓励救助人防止或减少海上风险所导致的环境污染,法律规定「无效果-无报酬」原则不适用于环境保护救助行为。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船上货物进行的救助,即使救助无效果或效果不明显,且未能减轻或防止环境污染时,救助人仍有权从船舶所有人处获得相当于救助费用的特别补偿。如果取得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效果的,船舶所有人向救助方支付的特别补偿可以另行增加。从同一海上救助行为获益的船舶所有人或其他财产利益方应按其获救财产的残余价值的比例分担救助报酬。如果救助人与被救助人未在救助行为结束前达成救助协议,或救助协议条款显失公平,救助报酬与实际提供之救助服务差距过大,对于其争议作出裁决的机构在确定公平合理的救助报酬金额时,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获救财产的价值、救助获得成果的程度、救助人的熟练技能和努力、救助人自身承担的风险(包括海上风险和责任风险)、救助人支出的人力和设备费用、救助人在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方面的技能和努力。救助人在受付救助报酬前得留置获救财产并在一段法定的时期内对获救船舶享有船舶优先权〔maritime lien〕,优先于在其救助行为之前发生的其他请求(包括因前一救助行为而产生的请求)而受偿。 (→maritime lien) (6)后序优先受偿救助 又称「衡平法上的救助」〔equitable salvage〕,模仿海上救助建立起的鼓励救助他人财产的制度,与海上风险无任何关系。在此制度中,当某财产(如矿山、保险标的物)遭受风险时,最后的施救者有权优先于其他施救者或权利请求者请求救助报酬,这是因为该施救者的行为使得其他权利请求者的请求标的得到了保护。 (→equitable salvage)

salvage Read Mor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