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iversity

university n. 大学 以前由教皇或其他高级教会权力机构授权设立,后来由君主或其他高级世俗权力机构授权设立的高等教育机构。大学的宗旨是发展、扩大和传播知识。大学享有的一项固定权力是授予某人以学位或学衔,以表明其在某个学科领域内已达到某个特定程度的知识水平。最早的大学是研究事物本质或「事物一般概念」〔studia generalia〕的教育和研究机构。在中世纪,大学主要研究哲学、神学、医学和法学。近代西方法律制度在11世纪晚期和12世纪的出现,是与欧洲最早的一批大学的出现密切相关的。11世纪末,优士丁尼〔Justinianus〕主持编纂之《民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的抄本在意大利北部被发现。这些新发现的罗马法文本在意大利的许多城市及其他地方传抄并开始得到研究。在波伦亚〔Bologna〕,来自欧洲各地的学生们聚集在一起,延聘教师讲授罗马法,其中最突出的一位教师名叫伊尔内留斯〔Irnerius〕。作为注释法学派〔School of Glossators〕的奠基人,伊尔内留斯第一个系统地核对和比较了罗马法文本并从中归纳出结论。对罗马法教学和研究的兴盛逐步吸引了更多的学生来到波伦亚留学。这些来自欧洲各国的学生基于其种族、地理出身结合成学生公会,每个公会均以universitas的形式组织。universitas是罗马法上的一个术语,意为具有法律人格的联合。相对应的,教授们也建立了自己的联合会,即教师会。在波伦亚及其他地方形成的这种学生社团与教师会的组合形成了最早的大学,其中波伦亚大学因其规模与名声远胜同侪而成为中世纪罗马法研究的发源地,一时集中众多研究者、学习者,盛况空前。作为一门大学学科,法律第一次被作为一种独立和系统化的知识体系即科学来讲授,而不仅仅作为一种手艺和技术来传习,这是因为大学教师和学生都已建立了这样一种信仰:存在着一种理想的法律体系或一系列法律原则的完整结构。在此信仰下,他们认为可以从古代法律权威文献中推导出具有普遍适用和永恒性质的一般法律原则〔Jus Commune〕。因此,在大学里,罗马法被当作一种理想的统一的法律观念体系来加以研究和崇拜,它为分析和评价当时的地方习惯和法律的有效性提供了一个标准和典范。在对古代文献的研究过程中,逐渐形成了法律逻辑分析与综合的经院主义方法,这套方法的逻辑、论题、推理类型、一般化层次、联系个别与一般及案件与概念的技术,使得法律制度被概念化和系统化,形成了融合统一的知识体系。在这样的知识体系中,法律规则的有效性可以通过它们与整个制度的一致性而展现出来。由此,法律成为一门自主的科学。由于被赋予一种跨越国家疆域而普遍适用的「高级法」特征,罗马法在大学教育中占据了很高的学术地位,且经各国学成回乡的学生广为流传,对属地法产生了巨大影响。与其研究的繁荣相对,属地法本身却在大学教育中被忽略了。随着近代民族主义的兴起,西方法律教育的跨国特征慢慢消失,属地法教育在各大学中的地位日益抬升。在英格兰,在牛津和剑桥大学法学院的一旁,还由律师公会〔Inns of Court〕发展出了一种不同的法律教育模式。表面上看来,关于罗马法的研究已日渐衰落,但是,通过12世纪确立的大学法律教育所形成的法律思维模式和方法已经渗入各国属地法,构成了西方法律传统的一个重要渊源,对后世产生悠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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