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ufruct

usufruct (罗马法)(大陆法)用益权 对他人财产进行使用和收益,但不得改变财产基本特性的权利。用益权人要象负责任的所有人那样维护财产,用益不得造成财产的损害或减少,但财产随时间而自然损耗者不在其内。在罗马法中,用益权被视作一种财产的负担〔encumbrance〕;在现代法中,用益权人类似于终身地产保有人〔life tenant〕,该财产之所有权人则为名义上的财产所有权人〔naked owner〕。在现代民法中,用益权的特征因其所指向的物是否会被消耗而不同。有两种分类,一种是将其分为完整用益权〔perfect usufruct〕和不完整用益权〔imperfect usufruct〕或准用益权〔quasi-usufruct〕,前者所指的财产虽经使用而不改变其本质,后者所指的财产则会在使用中被消耗,如农作物、钱币等,从而用益权人有责任补偿所消耗部分的价值。另一种是根据收益的不同进行分类,即自然收益〔natural profits〕(由被使用对像直接产生)、劳作收益〔industrial profits〕(通过耕作而产生)和法定收益〔civil profits〕(通过其他民事权利而产生的收益,如租金、年金、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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