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gh bailiff
高级执达官 在英格兰,依1888年《郡法院法》〔County Court Act〕由郡法院〔county court〕法官任命的官员,其职责是在开庭时亲自或派其副手出席法庭,送达令状、执行拘传票、令状,他们在郡法院的破产管辖权方面负相同职责。该职位为1959年《郡法院法》所废止,其职责为郡法院登记官〔registrar〕所承担。在美国佛蒙特州〔Vermont〕,指与特任陪审员选择官〔elisor〕职能相同的官员。
高级执达官 在英格兰,依1888年《郡法院法》〔County Court Act〕由郡法院〔county court〕法官任命的官员,其职责是在开庭时亲自或派其副手出席法庭,送达令状、执行拘传票、令状,他们在郡法院的破产管辖权方面负相同职责。该职位为1959年《郡法院法》所废止,其职责为郡法院登记官〔registrar〕所承担。在美国佛蒙特州〔Vermont〕,指与特任陪审员选择官〔elisor〕职能相同的官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