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itish law

British law

不列颠法;英国法 严格说来,并无不列颠法或英国法。因历史上的原因,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爱尔兰、马恩岛〔Isle of Man〕、海峡群岛〔Channel Islands〕都有自己各具特色的法律及历史传统。英格兰与威尔士在1295年合并成为一个国家,在1707年,它们与苏格兰联合成为一个联合体,该联合体在1801年与爱尔兰联合组成了「联合王国」〔United Kingdom〕,但在1821年,爱尔兰分裂,北爱尔兰留在联合王国内,南部自由邦组成爱尔兰共和国并独立。「不列颠法」或「英国法」有时指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北爱尔兰法律制度中实质上相同的法律部门及原则,有时只是指英格兰及威尔士法律中的相同部分,并无严格界定或准确的含义。——「英国」在中文中比「联合王国」或「不列颠」等更常用,实际上,无论政治或地理概念,「联合王国」或「不列颠」更准确。含混使用下来的结果是把实质上是「英格兰法」〔English law〕的法律称作了「英国法」〔British law〕。正如本词条所述,实则并无这样的法律。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法律翻译文楷,毕业于新加坡知名法学院,专注翻译各类与合并许可有关的法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