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urt(-)leet

court(-)leet

〈英〉地区刑事法庭;采邑刑事法庭 「leet」是英格兰东部地区的用语,指一个地区或一个司法管辖区域。地区刑事法庭属存卷法庭〔court of record〕,它实质上相当于由某些领主行使本属于郡长治安巡视法庭〔sheriff’s tourn〕的司法管辖权,设立于郡长不便到达的地区。其设立来源于国王的特权〔franchise〕,但这种特权可因怠于行使〔nonuser〕或滥用〔abuse〕而被废止。14世纪时地区刑事法庭广泛分布于英格兰各地,其管辖权可由采邑领主〔lords of manor〕或自治市〔boroughs〕行使,同时具备行政、司法的职能。通常很难将这种法庭和封建法庭〔feudal courts〕或庄园法庭〔manorial courts〕亦即采邑民事法庭区别开来。采邑刑事法庭每年开庭两次,由领主的管家〔lord’s steward〕主持并充任法官,从很早开始,这些管家就是由律师担当,它最初的职能是对十户联保编制〔frankpledge〕进行巡查,并关注由陪审团提出的对其管辖区域内刑事犯罪的指控。后来,严重的案件保留给了巡回法官〔itinerant justices〕审理,采邑刑事法庭只能审理处罚轻罪,并对重罪提出指控。某些地区刑事法庭的陪审团还可选举该采邑所属的自治市镇的市长〔mayor;port-reeve〕和其它市政官员。自16世纪以来,随着治安法官〔J.P.〕地位的日益提高,地区刑事法庭的作用逐渐降低,职能也受到了限制,每年只开庭一次,只能判处罚金而不能判处监禁。它所提出的对重罪的指控均可经由调审令〔certiorari〕转归王座法庭〔King’s Bench〕审理,王座法庭也可否决它的指控。地区刑事法庭衰落的过程极其缓慢,1848年它被废止,但1887年又被恢复,从理论上讲,其中一些至今仍然存在。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译者Kelly,美国顶尖商学院国际经济法专业,擅长翻译各种与投资基金与基金顾问诉讼相关的法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