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strict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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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联邦地区法院 设于各联邦司法区〔judicial districts〕的初审法院,对涉及联邦法律、联邦法律规定的犯罪及当事人具有不同州籍的案件具有一般管辖权〔general jurisdiction〕。通常每个州包括一个或几个联邦司法区,每一司法区设一地区法院,且一个州至少有一所联邦地区法院,在哥伦比亚特区〔District of Columbia〕有一所,关岛〔Guam〕、波多黎各〔Puerto Rico〕、维尔京群岛〔Virgin Islands〕等领地也各有一所。一般案件由一名法官审理和裁决,但有些案件则需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在法官超过一名的联邦地区法院中,由年龄不超过70岁的资深法官担任首席法官〔chief judge〕。 (2)〈美〉州地区法院 州中享有一般管辖权的下级存卷法院。 (3)〈苏格兰〉地区法院 为最低一级的刑事法院,仅对轻微犯罪案件有管辖权。由一名领薪的治安法官或者一名或多名不领薪的非职业治安法官组成。对犯罪的控诉由地区检察长〔procurator-fiscal〕提起,审理适用简易程序。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双语律师Jenna,国际知名法学院环境法专业,擅长翻译各类与环境、社会及管治 (ESG)相关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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