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F.O.I.A.

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F.O.I.A.

〈美〉《信息自由法》 亦译「情报自由法」。美国国会为加强行政的透明度,保证个人、团体知悉并取得联邦行政机关的档案资料和其他信息,于1966年制定的有关行政公开的重要法律。该法反对行政文件保密的传统,规定除国防、外交政策、机关内部人员的规则和习惯等明确列举的九项免除公开(但不是必须不公开)的情况外,一切联邦行政机关掌握的信息都可供公众使用,一切人都具有同等得到政府文件的权利。行政机关应通过《联邦登记》〔Federal Register〕原文公布相关信息,按一定程序主动公布某些信息供公众查阅和复制以及除此之外的信息在公众申请后提供给公众这三种途径公开政府信息。若行政机关不公开政府信息,公众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强制其公开,在诉讼中法院享有对行政机关拒绝公开行为进行严格审查的权力。该法是第一次在成文法中保障个人取得政府信息的权利,是美国历史上的一项革命,也是世界行政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澳大利亚等国家也随之制定了信息自由法。美国的这部法律曾于1974、1976、1986、1996和1998年多次修改,其中1974年和1996年两次修改最为重要,1974年的修改除限制两项免除公开的范围外,重点在方便公众申请政府文件;而1996年的修改则主要是增加了电子信息,同时规定行政机关应利用各种方法迅速提供依申请的政府文件。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双语律师Philipp,国际知名法学院法律专业,擅长翻译各类与医疗保健相关诉讼相关的法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