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ITIATIVE

initiative

n. 公民立法创议权 公民所享有的一种通常独立于立法机关的、在政治选举中提出法律议案和宪法修正案、决定法律议案和宪法修正案生效或不生效的权利。它是直接民主制的一种形式。法律议案和宪法修正案可以向立法机关提出,也可以向全体选民提出。但必须由一定数目的公民集体提出。这种做法是1860-1920年在瑞士发展起来的。1898年被南达科他州引进到美国。现在美国其他一些州也承认公民享有这一权利。该词与referendum不同。 (→referendum)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译者Paul,毕业于一所培养最顶级翻译人才的语言学院,擅长翻译各种与地产争端解决相关的法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