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SUER

issuer

n. (1)证券发行人 发行和销售证券的公司、政府机构及其他实体。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在涉及投资证券项下的义务或对该证券的抗辩时,发行人包括:1在证券上注明或授权注明其姓名,以证明该证券代表对其财产或某个企业的分享、参与或其他权益,或证明其为应履行证券义务的人,但鉴证人〔authenticating trustee〕、登记人〔registrar〕、转让代理人等除外;2直接或间接地在其权利或财产上设立由证券代表的按份共有权益的人;3处于上述发行人的地位或为其承担责任的人。 (2)信用证开证人 指开立信用证的银行或其他人。 (3)权利凭证签发人 签发权利凭证的货物保管人,但在交货指示尚未被接受时,指向货物占有人发出交货指示的人。签发人包括任何由其代理人或僱员签发权利凭证的人,只要其具有相应的真实授权或表见授权,即使签发人实际上并未收到货物,或对货物作了错误说明,或代理人或僱员以其他方式违反了签发人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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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语律师Benita,国际知名法学院金融专业,擅长翻译各类与项目开发及融资相关的法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