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dern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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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法 近代法律史的起点是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近代法随殖民活动、工业革命以及近代化的进行而展开。15世纪末开始的殖民活动将欧洲民族国家的法律带到了北美、非洲和亚洲。殖民地沿用宗主国的法律,但也在发展法律的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的特点,可是又有共同的根源,如美国的法律,在许多方面与英国法律都已大相迳庭,但仍存在着内在的联系。英联邦中的大多数国家都有类似情况。而在工业革命的影响下,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带来了工业立法及社会保险立法,社会的结构发生了变化,法律也逐渐丰富起来。为了解决工业化、大规模的资本主义和民主运动,以及国际贸易而产生的社会问题,许多新的法律概念和规则不断出现。社会思潮的变迁是近代法的一个重要线索。发端于14世纪的文艺复兴运动影响了艺术、文学和学术研究,也对法律科学产生了重大影响。学者开始用人文主义的方法和标准研究法律,以批判的态度和从历史的视角研究罗马法,这种研究从意大利的波伦亚〔Bologna〕和帕维亚〔Pavia〕开始,迅速遍及欧洲。宗教改革对近代法律史产生了深远影响。由于宗教改革,教皇、教会法院和教会法在差不多半个欧洲的地区受到排斥,它们的司法权转移到其他部门,只是教会法的原则仍在许多案件中运用或仍有其影响。宗教改革对社会及政治思潮的发展都产生了推动作用。在英国,宗教改革推动了反对国王的运动,导致了1689年的光荣革命,最后,导致了拥有至高无上权力的议会的成立。18世纪的启蒙运动标志着理性时代的开始。由狄德罗〔Diderot〕和伏尔泰〔Voltaire〕等人领导的,以对宗教和其他传统挑战为特征的这场革命,导致了自然法理论的勃兴和全盛。早先的格老秀斯及英国的霍布斯、洛克以及其后法国的卢梭、孟德斯鸠等人的法律思想为政治家采用,并最终导致了《人权宣言》〔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Man〕和《拿破仑民法典》的诞生。自然法的兴盛推动了哲理主义法律思想的产生,在这方面以康德和黑格尔为代表。作为对自然法思潮的反思,出现了以萨维尼为首的历史法学派。在英国,边沁等人的功利主义法律思想导致了许多法律实践上的改革。法律制度的变迁是近代法的另一重要线索。从11世纪开始,欧洲出现罗马法复兴运动。神圣罗马帝国对罗马法的研究尤为重视。国王及其法律顾问在罗马法中寻找建立国家的合法依据。作为对罗马法继受的表现,着名的帝国大法院于1495年建立。帝国大法院的所有法官,必须以包括罗马法在内的帝国普通法为审判的依据。罗马法的复兴成为近代法律和近代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18世纪以后,欧洲各大学纷纷开设讲授国内法律的课程,同时展开对国内法的研究。从1800年起,所有发达国家关于社会各方面的立法大量增加。在像英国这样的普通法国家,则用判例解决出现的新问题。但总的来看,成文法在各国法律中所占的篇幅越来越多。大量出现的法规之间的不协调也使得法律修订和法典编纂成为必要。在法国,大革命清除了许多旧法,创立了新的社会结构和新的法律制度。在英格兰和苏格兰,根据1875年《司法组织法》,重建了法院系统,并合并了普通法和衡平法。在法典编纂方面,着名的法典有拿破仑法典、《德国民法典》和美国的《纽约民事诉讼法典》等。国际交往的增加,国际私法也逐渐形成,民族独立国家的发展,国际公法变得重要起来,双边、多边条约在许多方面发挥作用,各种国际机构相继建立。在法学研究方面,近代法最初是由法学家花了大量精力研究罗马法,后来转为对国内法的研究。英格兰的布莱克斯通和美国的肯特〔Kent〕都着眼于本国法律的系统性研究。早期,对法律的思考是哲学家、伦理学家、政治思想家的事。从19世纪开始,法律研究则成为法律学家的事,边沁的功利法学由奥斯汀继续完成,而他们的分析与探讨,又由其后一大批法学家继续,历史法学派也曾经出现过一段繁荣时期,进入帝国主义时代,社会法学派又兴盛起来。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译者Stanley,毕业于法国顶尖的高级翻译学院,擅长翻译各种与数据保护与网络安全相关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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