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HOOL DISTRICT

school district

〈美〉学区 由州立法机关创设、组织的准市政法人〔quasi-municipal corporation〕,负责该州公立学校的管理。准市政法人指其成立的唯一目的是履行某一公共职能的政治体〔political body〕。美国州将学校体制划分成区的原因在于,与州一级的官僚化体制相比,地方化的管理和政策制定更具效率,也更能对社区需要作出反应。一个学区包括有明确边界的特定地域。在多数地方,学区主席〔head of the school districts〕称为督导〔superintendent〕,每个学区至少有一所学校。通常,一个学区包括小学〔primary schools〕(亦称grade schools),初中〔middle or junior high schools〕和高中〔high schools〕。学区的边界可能与市〔city〕的边界相同,而多重学区〔multiple school districts〕可设立在更大的市,也可能存在于乡村,一个学区可能包括多个市镇〔towns〕。美国各州制定有与公立学校和校区相关的众多法律,但仍不可能涵盖每一教育事项,因而州立法机关常将诸多公共教育事项委任给学区。学区有权设置课程,制定适用于学校、学校僱员及学生的规章与规则;有权安排学区的教育设施建设和维修;因除通过州和联邦岁入支付的教育开支外,其余支出均由地方政府负责,多数州立法机关授予学区为教育目的而征收地方税〔local taxes〕的权力。多数州立法机关规定,学区应由学校委员会〔school board〕、教育委员会〔board of education〕或类似机构进行管理。通常其由居住在学区内的选民选出的七名成员组成,但某些州却是由州、地方管理机关或特定官员任命的成员组成。学校委员会负责任命督导,审查学区行政人员〔district’s administrators〕作出的重要决定,制定该区的教育政策;它也应定期公开举行对公众的会议,并事先通过信件或报纸向公众公布会议的时间和地点。不过,学校委员会仅对学区内的公立学校有管理权,无权涉足私立学校〔private schools〕,私立学校虽必须遵守联邦、州和地方具有普遍适用力的法律,但由于其属私营,并无义务遵从所在学区通过的规章与规则。美国及各州宪法主要目的在于保护个人免受政府行为的侵害,公立学校受政府资助,故必须受宪法的控制;而私立学校并不接纳公共资金的资助,其行为本质上不具政府性。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译者蒋毅,毕业于亚洲顶尖的高级翻译学院,擅长翻译各种与破产与资产重组相关的法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