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ssions of the peace

sessions of the peace

〈英〉治安法官法庭 指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治安法官为行使其司法权而举行的开庭。它包括以下几种:1小法庭〔petty sessions〕,由本郡或小法庭区内两名或两名以上治安法官组成,可行使简易审判权,现在通常称为治安法官法庭〔magistrates’ court〕;2特别庭〔special sessions〕,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治安法官组成,在特别情况下为行使其某一部分权力而开庭,尤指为授予或更换销售应税酒的许可证而开庭;3一般庭或季审庭〔general or quarter sessions〕,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治安法官组成,审理公诉罪及受理来自小法庭和特别庭的上诉案件,每季度开庭一次;4自治市季审庭〔borough quarter sessions〕,由一名记录法官〔recorder〕独任审理。其中,季审庭已于1971年被废除,而代之以刑事法院〔Crown Court〕。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译者Paul,毕业于一所培养最顶级翻译人才的语言学院,擅长翻译各种与地产争端解决相关的法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