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tute of Westminster Ⅱ

Statute of Westminster Ⅱ 《威斯敏斯特法Ⅱ》 该法于1285年由爱德华一世发布,内容分为50章。其中第1章「附条件赠与法」〔De Donis〕规定:受赠人有条件地得到保有地产后无权予以转让,但可由其子嗣继承,若无子嗣则复归赠与人;第18章规定了扣押执行令状制度,债权人可以据此获得债务人的动产、其土地的一半及租金,这种令状是债务人动产扣押令〔fieri facias〕的一种替代形式;第24章规定,当将来就一个案件发布一项令状,而对另一涉及同一法律问题的案件却没有发布时,文秘署的官员应制作令状或者中止该案直至下次议会召开时发布一个令状,这就对在特定情况下通过扩大已有的令状而发展普通法作了一般程序上的规定,文秘署并不认为这授予了其广泛的权力,作为这部法令的一个结果,法律唯一的重要扩展是基于同样理由的「进占令」〔writ of entry in consimili casu〕制度;法令第30章规定了「巡回初审」〔nisi prius〕制度;第31章规定法官蜡封的书面异议可以对抗法院的裁决等。 (→Statute de Donis;writ of en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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