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汇编

(1) Law Reports (1)

(1) Law Reports (1) 判例汇编;判例报道 英格兰判例汇编〔「English Reports」〕以下表格记载了迄今为止所出现过的主要判例汇编及其年限和常用缩略语。第一列是按字母顺序排列的汇编名称;第二列是汇编常用或可能用过的缩略语;第三列是汇编年限以及某些案件的发布日期;第四列为作出包含在若干系列汇编中的判决的相应法院或司法辖区。(注:此略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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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 report 判例汇编;判例报道 报道人〔reporter〕对于级别较高的法庭审理中的司法程序、案件事实陈述、当事人辩论以及法庭判决及理由等予以记录之出版物。判例报道的做法源自英格兰,在普通法系国家(地区)或大多数英语国家(地区)广为接受。与法庭卷宗档案〔court record〕相比,判例报道除包含卷宗档案中涉及的基本记载事项外,还包含法庭判决推理(判决理由),从先例原则的角度看,后者具有更大的价值。先例原则与判例报道制度紧密相关,实际上,只是在19世纪判例报道发展更为充分广泛,遵循先例才真正成为有拘束力的原则。英格兰的判例报道历史大致分为三个历史时期:1年鉴〔Year Books〕时期。约自13世纪末到1535年。当时年鉴主要用于学习诉状和法庭的程序,而非先例,但在15世纪,在年鉴里记载的许多案例显示法官们依赖一些过去的权威案例判案,这是英格兰法中先例原则的起源;2私家报道〔private reports〕时期。自1535年至1865年,私家报道大为盛行,水准亦参差不一。其中较有名的是科克报道〔Coke’s Reports/Co.Rep.〕,以及普洛登〔Plowden〕和伯罗〔Burrow〕等人的报道。随着私家报道越来越全面,引用先例的做法也日益普遍;3当今判例报道体制。1865年,英格兰及威尔士判例报道理事会〔Council of Law Reporting for England and Wales〕成立,该理事会由司法界专业人士以及律师界代表组成,它所出版的「Law Reports」中的判决获法官们修正,视为半官方报道,取代了大部分的私家报道。判例并非因加以报道即可援用,须报道人,即出庭律师亲历法庭判决且得到证实方可援用。美国最早的判例报道是1789年在康涅狄格开始发行的《柯比报道》〔Kirby’s Reports〕。1804年开始,官方的法庭报道开始出现。时至今日,在美国最高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及联邦地区法院和各州法院,官方报道与私家报道均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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