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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ttel mortgage 动产抵押 指所有人转移其动产以作为履行债务或其它义务的担保,如果抵押人未能依合约履行义务,则抵押财产归抵押权人所有。从更严格的意义上来讲,动产抵押是一种 附条件的动产出卖,其目的在于为某项债务或其它义务的履行提供担保。所附条件是,如果债务已履行,则该出卖无效;在法律上,如果债务不履行,则抵押之动产不可回赎,除非衡平法或制定法另有规定。在动产抵押的情况下,抵押物的产权完全归于抵押权人,并且只有债务已被履行后,产权才返归于抵押人。如果抵押人违约,则抵押权人可以占有该动产并将其作为自己的财产。根据普通法,动产抵押可以由当事人以非书面形式成立并对双方当事人生效。如果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则抵押权人得以此对抗第三人,但是动产的交付并不是所有这类抵押成立的要件。动产抵押与质押的区别在于:就抵押而言,在抵押人清偿其债务之前,抵押物的产权属于抵押权人;而就质押而言,出质人对质物仍享有完整的产权,只是在质押期间,质权人占有出质人所移交的标的物而已,因此,即使出质人违约,出质人仍可以通过完全履行被担保的债务而回赎其质押的财产;而若抵押人违约,抵押物则依法当归属抵押权人所有。根据普通法,动产抵押只能在实际存在并且属于抵押人所有或即将为其所有的动产上设定。如果抵押人在抵押当时对抵押物尚未有产权但在以后可以取得产权,该抵押对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仍然有效,但不得对抗第三人。对尚未取得的金钱的请求权可以作为动产抵押的标的。衡平法不认为动产抵押是合法的产权转让,但认为它是一种法律上有效的将来履行的契约,而抵押人则被认为是抵押权人的财产受托人。根据这一原则,一切动产上的权益都是可以抵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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