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verability of contract

severability of contract 合同的可分性 与整体性相对的合同特性,即合同可分批履行,且每一次的履行均以对方的对待给付为条件;无效部分不影响有效部分效力;由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的某种协议,此种协议中的每一事项或某些事项被视为独立的单元而非一个没有个性的统一体。合同是否具有可分性,要从当事人的缔约目的、合同本身的公正解释、合同提及的主要事项〔subject matter〕、交易发生时的客观情势等方面加以确定,当事人所用的语言也是要考虑的因素。合同是否可分,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主观的合同目的问题。不仅合同的主要事项的多样性和对价是构成合同目的的要素,合同中的辅助性事项也可用于解释合同目的。如果从合同语言和术语中,可以合理地看出,当事人意欲使一方以另一方的义务为对价而全面、充分地履行合同的主要事项,则该合同是整体性的。在解释合同以认定其是否具有可分性时,许多法院认为,对价是否可分是一个重要的检验标准。也就是说,如果对价是单一的,则合同是整体性的;如果根据明示或必要的默示推定,对价是可分的,则合同是具有可分性的。原告只能起诉一次,他必须提出他的全部诉因〔cause of action〕,而不能就一事的不同部分连续起诉。但一个合同中可能包括各自独立的若干协议,如果各协议是可分的,则就某一协议提起诉讼并不排除就其他协议诉讼的可能。可分性的通常检验标准是,对价是否被分割以分别适用于合同中的每一独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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