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eek law

Greek law 希腊法 古代希腊文明色彩缤纷,在时间和空间上甚为广阔,未能形成单一的法律体系。希腊的迈锡尼文明(公元前2500-前1100年)和克里特的米诺斯文明(公元前1600-前1000年)都未留下任何法律文书。公元前8世纪,城邦在希腊兴起。大约公元前7世纪,开始制定成文法律。许多城邦的立法者都制定了法典。由于各城邦都有各自的法律,所以不存在所谓希腊法,只有一些许多城邦共同的法律原则。古希腊的公法和私法都有相当的发展。希腊的法律实践在埃及存续到公元4世纪,并传播到整个希腊殖民地。尽管希腊的思想对罗马产生过影响,但其法律实践对罗马法的影响甚微。令人不解的是古希腊没有产生过致力于促使法律系统化,对法律制度或部门法律进行分析、阐述的法学家或学者。即使有,他们的着作也已不复存在。只有雄辩家,没有法学家。哲学家对正义等抽像概念的兴趣,远远超过对分析现实法的兴趣。直到罗马征服后,法学才成为一门专门学问。1821-1829年希腊独立。1951年对1911年的宪法作出修改。1968年又制定新宪法。希腊的审判机关包括最高法院、11个上诉法院和约58个初审法院,另设轻罪法庭和少年法庭。1940年所制定的民法典受德国民法典的影响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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