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权

waiver

waiver n. (1)放弃;权利放弃;弃权 指故意或自愿抛弃其明知的权利,或实施可以推定其抛弃该等权利的行为,或放弃其有权要求实施的行为,或者其在享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权利并明知相关的重大事实时,作为或不作为与其权利要求相矛盾的行为。诸如对请求权、权利、特权的放弃,或者在受到他人的侵权或伤害后未对之提起请求,即是对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补救权的放弃。放弃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默示方式为之。例如,一承租人实施了违反租赁合同的行为,则依照法律规定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但出租人亦可以在明知违约事实后,通过明确承诺不行使解除权的方式或以接受租金的方式放弃其解除权。前一种方式即为明示的权利放弃;后一种则为默示的权利放弃。权利放弃是建立在衡平法原则之上的,但亦为普通法法院所承认。在本质上,权利放弃是一种单方行为,仅需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即可完成并产生法律效力,而无需因之受益的相对方的任何行为。权利放弃与「不容否认」〔estoppel〕并非同义语,前者是指对明知权利的自愿或故意放弃;后者则是基于这样的原理:当某人实施某一行为或作出某一陈述后,他人对该行为或声明产生信赖并因之而实施行为,则公平和诚信原则要求该方当事人不得否认该行为或收回该声明。但有时这两者的区别又是模糊的。例如,在保险法中,不容否认的范围比权利放弃的范围要广,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包括了权利放弃。如保险人放弃权利的,则根据不容否认原则,其不得在此后又主张该权利。权利放弃亦存在于其他法律中。例如,刑法中经常用于当事人对取得律师帮助权〔right to counsel〕的放弃(如,「米兰达警告」〔Miranda warning〕)或对刑事司法程序中的某一步骤的放弃,其核心在于每一当事人的自愿同意。在国际法中,经常用于对外交豁免权〔diplomatic immunity〕的放弃,该种放弃须以明示方式为之,并须经有关使团首脑的批准。各种权利放弃的具体内容参见各相关词条。 (→abandonment; estoppel; forfeiture) (2)弃权证书;权利放弃证明 指某人据以放弃其法律权利或利益的书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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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laim

disclaim v. 弃权;放弃 指放弃对一项权利,一项权益或一个职位的请求或拒绝接受对其的授予。1在出租与承租的法律上,放弃特指承租人断绝与出租人的租赁关系的行为。2一个遗嘱的执行人〔executor〕可以在遗嘱检验〔probate〕之前,放弃其执行人身份。如果一个遗嘱执行人在自己的遗嘱中委托另一个人做自己的遗嘱执行人,那么该第二遗嘱执行人也可以在遗嘱检验之前,放弃做第一立遗嘱人〔testator〕的执行人之责任。但是在他认证和确认了他的立遗嘱人的遗嘱之后,他就不可以放弃这一责任。因为这时他已成为他的立遗嘱人的完全的执行者,包括行使对于第一立遗嘱人的执行职责。 遗嘱执行的放弃 3一个尚未接受信托的受托人可以放弃信托责任,但是如果他把自己的信托权转给另一位共同受托人,就意味着他接受了这种信托责任。4一个拥有完全所有权的地产所有人可以采用契据、记录或行为的方式放弃,契据是最好的弃权的证据。5如果一个人获得了一项发明专利,这项专利的名称与特征不符,或者这项发明的一部分既不新颖,又无实用,严格地说这项发明专利无效。但是依据英国1949年的专利法,专利权人〔patentee〕在此种情况下,经专利局长〔comptroller〕批准,请求放弃其专利中之特征的任何一部分,这个弃权文件随后可以被当作整个专利特许证〔letters patent〕或专利特征中之一部分,因而使得这项专利在今后可以获得法律上的有效性。6如果破产后的财产属于那些繁重的合同义务的土地,不可出售的公司股份,没有利润的合同,或者因为具有种种限定而无法转卖的财产(这些限定的原因可能是需要履行繁重的义务,或需要支付巨额的金钱),在这种情况下破产的受托人〔trustee in bankruptcy〕可以签署一项文件放弃该项财产。该弃权行为对于根据财产的特征终止合约、放弃租约、抛却股份、了断破产的产业和利益都是有效的。但是对于租约的放弃,除非根据1952年《破产规则》〔Bankruptcy Rules〕中的特别规定,否则须事先取得法院的批准。在英格兰,法律也赋予了在公司清算中的清算人〔liquidator〕同样的放弃破产财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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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quester

sequester v. (1)分离;孤立 (2)(将陪审团)隔离 (3)(罗马法)(教会法)放弃权利;弃权 (4)扣押有争议财产交第三人保管 (5)(衡平法)扣押被告财产置于法庭监管(直至被告就藐视法庭行为认错而被免罪) (6) (国际法)没收;征收(私人财产用于公益);扣押敌国公民财产〈拉〉(罗马法)讼争物寄存 指当事人自愿或依法院的命令,将讼争的物品交由第三人暂时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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