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

revocation

revocation n. 撤销;撤回;取消;无效 权力、授权或授予之物的撤销或撤回;废弃遗嘱、契据或要约,或使之无效。撤销既可以是总括性的,即撤销以前全部的行为和事物;也可以是个别的,即撤销某一特定事物。撤销可分为三种:根据当事人行为的撤销;根据法律规定的撤销;根据法院命令的撤销,即司法撤销〔judicial revocation〕。以当事人行为所为之撤销必须出自当事人有意为之且自愿,主要指撤销对律师的授权和遗嘱的效力。撤销代理既可明示,亦可默示。但在下列情况中,本人〔principal〕不能撤销其对代理人的授权:当本人已保证授权不可撤销且代理人在执行职务中也具有利益时;当授权或权力与利益紧密相连,或具有有效的对价〔valuable consideration〕,或是保证的一部分;当代理人依据授权而进行的行为已具有强制性时。在合同法上,除非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否则,要约人在承诺前任何时候撤销要约,均无须承担责任。在刑法上,违反规定或新的违法行为均可导致缓刑〔probation〕或假释〔parole〕命令的撤销而使违法者重新服刑。推定撤销〔constructive revocation〕是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的,无须顾及当事人意图。(→abrogation; cancel; cancellation; resci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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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cission

rescission n. 撤销;解除;协议解除 在英美合同法中,该词并不区分合同的撤销与解除,举凡使现有合同终止或消灭者,不论其原因为何,均可以该词表述。例如在英国法中,无论是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还是法院裁判,无论是因为违约、错误还是虚假陈述,该词均表示合同的终止。但在衡平法上,它意味着使当事人恢复到合同订立之前的状态,故须在可能恢复原状〔restitution〕的情况下方可为之;在普通法上,其效果仅在于使合同当事人无须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故而在不能恢复原状的情况下亦可为之。在美国,该词在多重意义上为人所用。例如,它可以指依照当事人的协议而选择终止合同,因一方违约而解除合同,或者因一方当事人为未成年人、欺诈等原因而撤销合同。美国《统一商法典》〔U.C.C.〕试图根据不同情况而对相关的语词进行区分。例如,本词是指通过双方协议的方式解除合同;「终止」〔termination〕是指根据前述协议所授予的合同解除权而解除合同义务;「取消」〔cancellation〕则是指由于合同对方的违约而终止合同。但在实际用法上又未必完全据此实行,例如该法典第2-720条即是。此外,该词还可以表示双方当事人就解除合同中尚未履行的义务并终止合同而达成的协议,故亦可写作「agreement of rescission」、「mutual rescission」或「abandonment」。该词也可拼作「recision」或「reci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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