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哲学

jurisprudence

jurisprudence n. 法学;法理学;法律哲学;法律体系 本词含义多有演变。《牛津英语辞典》〔OED〕指出该词有3个义项:1是「法律知识或技能」;2是「法理学、法哲学或指概括意义上的法学」;3是指「一套法律或法律制度」。由第1义项引申出的第2、第3义项强调的是执业律师所运用的一套知识。该词在英语中从实践含义〔practical sense〕向理论含义〔theoretical sense〕转变,并且理论上的含义更为常见,如「法律哲学」、「法的一般理论」等,其还有一个含义,即「法律」,用在使用law而显得不适当的场合,如用Equity Jurisprudence替代Equity Law(在英文中law往往意指common law)。在美语中,该词的含义由「法律」扩及至「判例法」与「法庭判决」,法语la jurisprudence与德语die Jurisprudenz含义与此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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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philosophy

legal philosophy 法律哲学;法哲学 在狭义上,常被用来指法理学〔jurisprudence〕或在最狭义上指法理学的一个分支,即用哲学的观点来审视法律或将哲学方法适用于法律问题,如法律的定义和性质、法律与社会、国家、道德之间关系、法律的目的、守法、法律概念和术语分析及法律推理的性质和有效性等。法哲学必然与社会学、道德学、政治哲学的许多方面关系密切,且有所重迭。它必定反映特定学者的哲学观点,是一般哲学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有时会对特定时间和地点的法律做出合理的解释,或者理论化以满足法律发展特定时期的需要。法哲学起源于希腊,以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为代表,后者区别了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法律正义与自然正义、自然法与实在法、法律与衡平等,后期的斯多葛学派更将自然的观念纳入了道德和法律范畴。古罗马的实践法学湮没了其法哲学,只有西塞罗在将希腊自然法思想传承到罗马的过程中起了中介作用。中世纪,基督教神学兴盛,经院哲学家多将法律归于上帝的意志,这其中以托马斯·阿奎那为代表。人文主义的复兴使国家主权观念出现,古典自然法思想又随文艺复兴而成为时代的主流。接下来的几个世纪里出现了格老秀斯、普芬道夫、斯宾诺莎、霍布斯、洛克、卢梭、孟德斯鸠等思想家,他们程度不同地都主张在现行国家法之外还存在一个更高的自然法,它源于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之前的自然状态,人们摆脱自然状态建立国家是通过社会契约实现的。当然各自又分别有不同的侧重和强调,如卢梭的人民主权,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等。19世纪早期出现于德国的哲理法学派标志着法哲学发展的一个新高度,它以康德、黑格尔为代表。作为对法国大革命和激进的理性主义的反思,历史法学派的出现是对过去的一种浪漫主义回归,他们反对普遍的理性主义,强调各民族国家法律自身的发展和成长。孔德开创 的实证主义使法学领域出现了法律实证主义,在英国以边沁、穆勒、奥斯汀为代表,融入了功利主义和实证分析的方法,这一传统由凯尔森的纯粹法学和哈特的新分析法学经19世纪传到了20世纪。20世纪虽有自然法学和分析法学不同程度的复兴,但唱主角的还是由庞德、狄骥、迪尔凯姆等开创的社会法学及源于霍姆斯、卡多佐,由弗兰克、卢埃林等加以发展的现实主义法学。法哲学历经许多世纪的发展,涉及众多问题,但其根源在一定程度上仍应归结于社会现实的需要,它至今仍没有而且也不会有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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