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断

verdict

verdict n. (1)(陪审团)裁断 陪审团就提交其审理的事项所作的正式裁决。通常可分为概括裁断〔general verdict〕,即确定原告胜诉还是被告胜诉(民事案件中)或被告人有罪还是无罪(刑事案件中)的裁断;和特别裁断〔special verdict〕,即陪审团仅对案件中的特定事项作出裁决,而将对该事实适用法律的问题留给法官解决。通常只有在很特殊的案件中才作出特别裁断。在英国,根据1974年《陪审团法》〔Juries Act〕,民事案件中的陪审团裁断必须是一致裁断〔unanimous verdict〕,除非当事人双方同意接受多数裁断〔majority verdict〕;刑事案件中在某些情况下,法庭可以接受多数裁断。在苏格兰,民事诉讼中的裁断可以是一般裁断或特别裁断,且接受多数裁断;刑事诉讼中的裁断则包括有罪裁断〔guilty〕、罪证不足的裁断〔not proven〕和无罪裁断〔not guilty〕,其中后两者都具有宣告无罪的效力。在美国,传统上要求陪审团裁断须是一致裁断,但现在已有改变。在刑事案件中,若所涉罪行轻微,有些州允许陪审团作出多数裁断;在民事案件中,许多州已放弃了对一致性的要求,允许作出12人陪审团中有10人同意的裁断,联邦法院则允许当事人约定将一定多数陪审员同意的裁断作为陪审团的裁断。 (2)(无陪审团审判时)法官的裁决 非严格意义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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