郡长

sheriff

sheriff n. (1)〈英〉郡长 这一官职在诺曼人征服英格兰之前即已存在。他是王室官员,是国王在各郡的代表。征服者威廉入主英格兰后,郡长成为各郡的首席官员,并主持郡法院,裁断民事及刑事案件,执行各种令状,在郡内征募兵士。自12世纪中期以来,随着王室法院的发展,巡回审理、治安法官等兴起,郡长的司法管辖权受到限制,权力及职能都较以前为小。自都铎王朝后,该职位主要变成仪式性质。在英格兰,现今各郡每年需指派一名郡长。事实上,得到指派的人士一般需家底殷实。现在郡长的职责主要有:1负责该郡的议会选举;2执达高等法院及刑事法院判决(令状);3收缴应充公的保证金。但其职责一般由副郡长〔under-sheriff〕来履行。 (2)〈苏格兰〉郡长 苏格兰在盎格鲁-诺曼人影响下,自12世纪引入郡长制。郡长成为王室统治的工具,起初郡长一般由贵族担任,而也正是郡长又进一步削弱了贵族的权力。之后,郡长职位逐渐变成世袭性质,中央政府则常常无力控制郡长。自13世纪,郡长指派委任代表,这样郡长渐渐变得有名无实。委任代表们主持各主要法庭,他们逐渐被叫做「sheriff」。在1970年,郡长又正式重新命名为「sheriff-principal」。在现代,郡长官职是一个地位尊显的职位。它有许多行政职能,并监督郡内的司法事务,且为主要地方法院的法官。 (3)〈美〉(县)行政司法官 行政司法官一般为民选官员,握有实权,可以任命行政司法官助理。行政司法官及其助理均有权在刑事案件中行使警察权,以及送达传票、执行判决,出售及扣留法院判决应出售及扣留的物品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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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gh sheriff

high sheriff 〈英〉郡长 每年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指任一人出任,该职位历史悠久,意义重大,由包括御前大臣在内的一些高级法官组成的会议提名三个合适的人选,然后由国王指定。维持国王和平是郡长的主要职责,为此他要取缔非法组织,镇压反叛,拘捕罪犯,防御外敌入侵等。另外他还要安排和参加巡回法官的开庭,并执行法庭的各种命令。郡长过去所享有的大部分民事和刑事管辖权现已移交给了常规的法庭,但仍保留了某些重要的司法和行政职能。郡长可指派副手代行其职责。 (→sheri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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