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plied powers

implied powers 默示的权力 1为行使明示授予的权力所必需的权力;2政府官员为实现其主要职能而享有的附带的权力;3美国宪法所默示赋予的联邦权力,指不是明确规定在宪法或法律中而是从明确的法律授予的权力中推演出来的权力。默示权力必须来源于明示的权力〔expressed power〕,而且是实现明示权力的手段。在美国,联邦政府被认为是只享有列举权力〔enumerated powers〕的政府。但是因为宪法中的用语常常含混而晦涩,如果对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力作狭隘理解的话,可能会严重束缚联邦政府的活动空间。因而从美国建国早期,美国最高法院就已经开始关注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关于美国宪法本身并没有具体规定「从严解释」〔strict construction〕的规则这一主张。通过从宽解释宪法,马歇尔认为国会的商业管理权不仅仅限于交通方面。现在由于默示权力的存在,商业管理权已成为一项极宽泛的国会权力。同样,马歇尔有充足的理由从必要而适当条款〔necessary and proper clause〕推导出其意图并不是限制国会只能采取行使职权所绝对必需的方式,而是指国会可选择采取任何合适的行使职权的方式。其他例子还有:设置邮电局的权力必然包含惩罚抢劫邮件者这项默示权力;移民归化权一直被认为暗含着在移民方面的绝对权力。这种默示权力——相当部分是包括在宪法文本精神中的权力——并不限于国会。例如,总统所享有的解雇下级官员的权力,就是授予其行政权的默示权力,尽管并不存在总统解职权的确切规定 (→implied authority);4为行使公司被明示授予的权力,或为实现公司的目的而默示授予的权力,除非这种行为被法律或章程明令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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