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non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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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on law (1)天主教教会法 基督教会对有关组织、管理等事务的法律总称,其渊源包括《新约》、古代教父观点、公会议决议、教皇指令、罗马教廷教令,以及对具体案件的判决,并且吸收和借鉴了许多法律体系,特别是罗马法的内容。在8世纪之前,天主教会所在的各个国家都试图编纂自己的教会法汇编。加洛林王朝时期,公元774年的《狄奥尼修斯-哈德良汇编》〔Dionysio-Hadriana〕成为教会法标准的资料渊源,公元850年的《伪教令集》〔False Decretals or pseudo-Isidore〕加强了主教团权利,对教会法文献有极大影响。但这个时期的教会法缺乏系统和理论的探索。1140-1350年是教会法的古典时期,1140年格拉提安〔Gratian〕用科学的研究方法写出《格拉提安教令集》〔Decretum〕,第一部有普遍约束力的官方教会法汇编问世,奠定了古典法的基础。1140-1234年间最重要的教令汇编是《古代教会法五编》〔Quinque Compilationes Antiquae〕。1234年雷蒙德〔Raymond〕编纂的《格里高利九世教令集》〔Decretales Gregorii IX〕成为第一部权威性的教令和法规的汇编,导致大量注释、评论和其他教令集的出现。1298年卜尼法斯八世〔Boniface VIII〕颁布的《第六教令集》〔Sext〕是古典时期最后一部大型汇编。古典时期的教会法汇编推动了教会法的系统化研究,并且教会法与罗马法同时被纳入许多着名大学的主要学科。宗教改革后否定了罗马教皇的权威,但即使在信奉新教的国家中,改革前的教会法的影响仍然存在。1545-1563年的特兰托公会议〔Council of Trent〕试图恢复、更新和补充过去的教会法,并为之寻找现代发展的基础。格里高利十三世〔Gregory XIII〕修订并出版了官方的《教会法大全》〔Corpus Juris Canonici〕。1904年庇护十世〔Pius X〕宣布编纂教会法,《教会法法典》〔Codex Juris Canonici or Code of Canon Law〕于1917年颁布。教会法在基督教会的组织、教规、仪式中起着重要作用,并对基督教团体及其成员关于法律、道德和行为的观念有很大影响。教会法对世俗法在婚姻、财产、继承、犯罪与刑罚、证言与证据方面有广泛影响。它在天主教国家中仍然是主要的法律形式,在其他国家则是指导神职人员和信徒行为的准则。 (2)东正教教会法 在1054年东正教与天主教分裂之前,两个教会的教会法在形式上非常相似。它的早期教规是传自叙利亚的《十二使徒学说》〔Doctrina XII Apostolorum〕。公元692年的特鲁罗公会议〔Council of Trullo〕将法律的渊源限于公会议决议、早期教规和《奚普里安教令》〔Canon of Cyprian〕,构成了所有东部教会法的基础。君士坦丁大帝承认基督教后,帝国法律被补编入教规汇编,对教会法的发展产生决定性影响。公元869年的君士坦丁堡公会议后,不再召开全体公会议而由君士坦丁堡的牧首〔patriach〕决定教会的问题。公元883年阜丢斯牧首〔Photius〕完成的《十四铭文教会法》〔Nomocanon 14 titulorum〕在公元920年被作为整个东部教会的法律。从5世纪开始,东正教的许多教会不再效忠于君士坦丁堡的牧首,包括叙利亚、亚美尼亚和埃塞俄比亚的教会,它们各自发展了一套教会法。 (3)英格兰教会法直到诺曼征服时期,天主教会的所有教会法被认为在英格兰有约束力,但在某些事务中允许地方习俗不同于一般教会法。教会法管辖有关信仰和道德的事务以及纯教会事项。格拉提安时期,英格兰制订了一些教规,但仅是为了把一般的教会规则实施于当地的需要。宗教改革后,英格兰否定了罗马教皇的权威,但国王宣称天主教教会法适用于英格兰并非因为教皇,而是因为历代英王和人民接受它。从此,国王的诏令成为教会法的渊源。教会法转变为国家法,并成为英格兰国教会的教会法〔ecclesiastical law〕,它对英格兰臣民的约束力超过任何时期。尽管国会和神职人员代表大会〔Convocation〕提出要修改教会法,但宗教改革前的教规只要与普通法和制定法保持一致就仍然有效。17世纪以后国会对教会法和教会法院的管辖权作了大幅度修改,限制教会法的适用范围,废除部分教会法和教会法院对教徒的专属管辖权,许多基督教专有事务受到影响,如废除什一税。只有神职人员的教规由改革后的教会法制定。罗马天主教教会法是英格兰国教教会法的历史渊源之一,但它的进一步发展没有影响英格兰。 (4)苏格兰教会法(=ecclesiastical law (5)) (6)美国教会法 美国圣公会〔Protestant Episcopal Church〕是独立战争以前殖民地的圣公会〔Anglican Communion〕的延续,遵循英格兰国教会的法律。但是宗教改革时期和改革之后的许多英格兰教会立法并不适用于美国。在宗教改革之前天主教教会法中发展的一些原则因此传入美国教会。但美国不设国教,教会法不是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美国罗马天主教会现在遵循天主教教会法。 1canon law中的英格兰教会法概念包括ecclesiastical law的英格兰教会法,前者还有宗教改革前天主教教会法在英格兰的实施。2canon law中的苏格兰教会法与ecclesiastical law中的苏格兰教会法同义,现合并于ecclesiastical law中的第 (7)项。3ecclesiastical law第 (8)项是最广泛意义上的教会法,涵盖宗教改革前后所有基督教教派的法规,如天主教、东正教、英格兰国教、苏格兰长老会和美国诸教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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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on law. 1. A body of western ecclesiastical law that was compiled from the 12th to 14th centuries. • It has grown steadily since that time, and is now codified in the Codex Juris Canonici of 1983, replacing that of 1918. — Also termed corpus juris canonici; papal law; jus canonicum. 2. A body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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