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statement of the Law

Restatement of the Law 法律重述 亦称作「Restatement」。美国法学会〔American Law Institute〕在20世纪20、30年代开始,为解决美国司法中判例法的日益不确定性和过分复杂性所进行的努力成果,其目标是将已存在的大量判例法予以系统化、条理化、简单化,予以重新整编,即重述。重述法律的工作自1923年开始,延至1944年第一次法律重述的最后一卷方完成出版。第一次重述包括代理法、(州际)冲突法、合同法、判决法〔Law of Judgments〕、财产法、归复〔restitution〕、担保法、侵权法和信托法。自1952年开始,第二次重述包括代理法、合同法、(州际)冲突法、对外关系法〔foreign relations law〕、判决法、财产法、土地租佃法、侵权法、信托法。1986年,第三次法律重述,题为《美国对外关系法重述》,总结了美国在国际关系领域的法律与实践。1988年,关于律师法与不公平竞争法的重述的草案出版,这些均属于新的法律领域的重述。一般认为,法律重述对司法并没有法定的拘束力,但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和说服力。事实上,律师及各个法庭经常援用法律重述,截止1989年4月1日的统计,法律重述已被法庭援用106 904次。法律重述的准备程序为:先由一位在某一法律专业领域的知名学者,称为「报告人」〔Reporter〕,准备一份重述草案。草案由一个该领域的知名专家组成的顾问委员会〔committee of Advisors〕审查,审查后的文件再交由美国法学会的理事会予以审读。审读后出未定稿〔Tentative Draft〕,派发给美国法学会的每一位成员,供其考虑、讨论,在美国法学会的年会上予以修订。修订的文件可能会交回「报告人」修改或重新起草,最后的版本就是采纳的版本。在法律重述第一次和第二次乃至第三次之间,美国法学会的态度有所变化,对于第一次,美国法学会希望各个法庭能接受和尊重法律重述;从第二次开始,美国法学会放弃了将法律重述用作替代普通法编纂的政策,而代之以指出普通法的新的发展方向,试图预测新的规则为何或应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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