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tute of frauds

statute of frauds (1)〔S- of F-〕《防止欺诈法》 指英国1677年所通过的一部制定法。该法由诺丁汉勋爵〔Lord Nottingham〕制定,于1677年由英国议会通过,其全称为《防止欺诈与伪证法》〔Act for the Prevention of Frauds and Perjuries〕。立法宗旨是在证据法不发达的时代,当事人又无法提供适格证人的情况下,减少合同欺诈。它规定有关地产权益转让、不动产遗嘱、信托声明或转让、某些特定种类的合同均需采用书面形式。此法一经实施,其起草内容及立法原则即受到广泛的批评,并有大量的判例法对之进行解释。该法的大部分条文已被此后的立法所废止或替代。 (2)防止欺诈法 美国继受英国《防止欺诈法》而形成的法律。几乎各州都采用了这部法律,并作了适当的修改。其最主要特征是规定对某类合同或约定不能起诉,除非存在一份由当事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的书面记录或备忘录〔note or memorandum〕。这些合同包括:价金为500美元或500美元以上的货物销售合同、土地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条款1年内不能履行完成的合同、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合同等。又如,美国《统一商法典》〔U.C.C.〕第2-201条规定:价金为500美元或500美元以上的货物销售合同,除非具有某种足以表明当事人之间已订立销售合同的书面文件,并由被要求履行合同的当事人、经其授权的代理人或经纪人签字,否则,不得以诉讼或抗辩强制履行。该法之目的在于杜绝大量的欺诈或伪证行为,故其全称为「防止欺诈与伪证法」〔statute of frauds and perjuries〕。但正如英国塞尔伯恩勋爵〔Lord Selborne〕所言,防止欺诈法是「防御武器,而非进攻武器」〔weapon of defence, not of offence〕,「如果签字的书面文件违背诚信原则或当事人的真实意图,那么,并不能因其签字而成为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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