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tute of Westminster Ⅳ

Statute of Westminster Ⅳ 《威斯敏斯特法Ⅳ》 该法于1931年由英王国议会通过,从根本上改变了联合王国与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南非、爱尔兰和纽芬兰等英属自治领之间的关系。该法仅涉及立法权的问题,它规定,1865年的《殖民地法律效力法》〔Colonial Laws Validity Act〕不适用于由六个自治领的议会在本法令公布后制定的任何法律;不能因与英格兰立法矛盾就认定自治领立法无效;自治领议会有权制定适用于域外地区的法律;如果自治领法律中没有明确声明其需要和同意执行本法令颁布以后联合王国通过的任何法律,则后者不应适用于自治领等。该法的主要规定直至各自治领通过其立法对其具体内容加以承认和采纳后,才适用于其领域。澳大利亚于1942年、新西兰于1947年均承认了该法;纽芬兰则在成为加拿大的一个省之前一直未加采用。南非和爱尔兰因退出英联邦而不适用该法。该法实质上扩大了英属自治领的自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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