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iver

waiver n. (1)放弃;权利放弃;弃权 指故意或自愿抛弃其明知的权利,或实施可以推定其抛弃该等权利的行为,或放弃其有权要求实施的行为,或者其在享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权利并明知相关的重大事实时,作为或不作为与其权利要求相矛盾的行为。诸如对请求权、权利、特权的放弃,或者在受到他人的侵权或伤害后未对之提起请求,即是对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补救权的放弃。放弃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默示方式为之。例如,一承租人实施了违反租赁合同的行为,则依照法律规定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但出租人亦可以在明知违约事实后,通过明确承诺不行使解除权的方式或以接受租金的方式放弃其解除权。前一种方式即为明示的权利放弃;后一种则为默示的权利放弃。权利放弃是建立在衡平法原则之上的,但亦为普通法法院所承认。在本质上,权利放弃是一种单方行为,仅需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即可完成并产生法律效力,而无需因之受益的相对方的任何行为。权利放弃与「不容否认」〔estoppel〕并非同义语,前者是指对明知权利的自愿或故意放弃;后者则是基于这样的原理:当某人实施某一行为或作出某一陈述后,他人对该行为或声明产生信赖并因之而实施行为,则公平和诚信原则要求该方当事人不得否认该行为或收回该声明。但有时这两者的区别又是模糊的。例如,在保险法中,不容否认的范围比权利放弃的范围要广,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包括了权利放弃。如保险人放弃权利的,则根据不容否认原则,其不得在此后又主张该权利。权利放弃亦存在于其他法律中。例如,刑法中经常用于当事人对取得律师帮助权〔right to counsel〕的放弃(如,「米兰达警告」〔Miranda warning〕)或对刑事司法程序中的某一步骤的放弃,其核心在于每一当事人的自愿同意。在国际法中,经常用于对外交豁免权〔diplomatic immunity〕的放弃,该种放弃须以明示方式为之,并须经有关使团首脑的批准。各种权利放弃的具体内容参见各相关词条。 (→abandonment; estoppel; forfeiture) (2)弃权证书;权利放弃证明 指某人据以放弃其法律权利或利益的书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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